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夫妻财产善意第三方(夫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共同财产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掷千金,为红颜


旧情忘,新缠绵


喜新厌旧肆侵害


终被法律来维权


赠与小三财物,原配能否追回?我们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赠与财物的纠纷为例,来看看。





案情回顾

杜某与小自己26岁的洪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杜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了洪某320多万元。2020年6月,杜某妻子林某知道此事,将杜某和洪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杜某赠予洪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决洪某返还所获财产。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赠予洪某款项是在他和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赠予洪某的财产数额巨大,并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杜某无权单独处分,其无偿赠予洪某财产,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洪某接受杜某赠予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


此外,洪某明知杜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其取得赠予财产时也非善意。杜某的赠予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其赠予洪某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杜某赠予洪某钱款行为无效;洪某返还林某夫妻共同财产3210650元。


律师解读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其赠与情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该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情人应当返还受赠财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知识扩充

原配可以追回全部还是一半财产?根据双方离婚的不同情况,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1.双方没有离婚,则可追回全部财产


因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全部财产。


如果赠与的是钱款,要返还钱款,但不必支付利息;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2.夫妻已经离婚,可按比例追回自身所属份额


该种情况下,因夫妻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虽系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擅自处分,将其赠与小三,但该所赠财物因婚姻关系的解除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共同财产进行不等额分割,以此确定各自份额。


最后,想告诉广大已婚人士:


婚姻好,事事幸


贪娇妻,皆泡影


社会良俗自约束


公平正义有回应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