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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字号是一样(个体户营业执照取名)


一行为的违反数一样法条是如营业执照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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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中如何表述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的身份?


黄璞琳


行政执法文书中,对于登记了个体户字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表述其当事人个体身份,以谁为当事人?近年来,一直有执法人员纠结此问题。尤其是,工商、质检、的食药三家合并为和市场监管局后,有执法人员分别依据原工商、质检、食药总工商户局印发的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坚持不同的表述意见:有的坚持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为当事人,有的坚持是以个体工商户营业取名执照上登记的经名称营者姓名为当事人。


其实,前述争议之根字号源,应当是最高人民名称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和的新旧司法解释,对个体工营业执照商户当事人身份表述作了修改。


民个体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公一样布后,不少部门也依循其新规定,在字号行政执法文书中,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列为当事人,同时载明其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个人认为,此表述模式也有个好处:行政执法文书中,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名称表述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在执行阶段直接执行参与工商户家庭经营的成员名下财产更为便利。当然,为了个体户统一认识,建取名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时,也依循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予以统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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