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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转让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简易计税不能选择放弃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这个月将转让一辆小汽车(2012年购入的)给另一个企业,请问我们能否放弃简易计税按13%开具专用发票?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小汽车才允许抵扣进项。所以,贵公司转让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小汽车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只要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是不能选择放弃简易计税的。贵公司可以根据总局2015年第90号公告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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