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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善意第三方(法律上善意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维权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的问题,但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在不经意间就会遇到,一旦遇到,怎么维权呢?靠律师还是靠自己,靠身边人还是靠政府?


当然,调解是最省力,最省钱的维权方式。调解不成,就得打诉讼官司。打官司没有证据怎么办?如果盲目的打,往往会出现有理打不赢官司而败诉的结果。怎么办呢?一个字儿就是等,等待时机,等待时来运转!一般追诉期都在两年至20年不等,有的甚至更长。只要在追诉期内,搜集到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或者法律法规的修改对自己有利的时侯再起诉维权,胜诉的把握就大多了。


于是,我拨通了亲戚的电话,让他在省城找个高级律师。当我给他拨通电话说明情况后,他说,你找的那个律师我认识,用他就行。


我采纳了他的建议,用了那个自称律师的人做了我的辩护代理人。结果在整个一审诉讼中,我没有发现他的一点儿闪光点。我提出进行反诉,他给我来了个抗辩,我主张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维权,他仍坚持着他的馊主意,只是没有说出口而已。


判决书下来了,从表面上看,是我败诉,从实质上讲,我是胜诉了,他都没看出来,这一点在我的上诉书中有说明,在这里就不叙述了。


另外,在判决书中发现原告在庭审结束以后,变更了诉讼请求。我提出质问,代理人说,厅长问他用不用留举证期限?他说不用留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结果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18日,做出对我不利的一审判决。 这样的“律师”不用也罢,此后,我再也没有同他联系过,算是不声不响的辞掉了他吧。从这个事讲,光靠律师是不行的,也要靠自己 。以下我们一起走进案子中去,讲述我维权的故事。


案情:


1996年,我因开办水泥预制板厂,转让了原告土地3.2亩,第五年他反悔,捏造了自承包他的土地以后,没给过他一分钱地租的事实,以此为借口,寻衅滋事,搅黄了我的预制厂,继而进行霸占,也时常利用我的水泥地面弄点儿外快。今年,我偶然知道了他宣称“法院把板厂判给他了”的谎言,即可在大队微信群予以揭穿,他看已无油水可沾,便抱着侥幸胜诉的心理,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由被告返还土地3.2亩,恢复原状。


二、要求被告给付所欠交承包费3264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第一轮分地时,全家共分得口粮田37.85亩。1996年由于被告一再要求,要求承包原告位于村南梨树地3.2亩。经中间人某某说和,原告同意被告暂时承包,并言明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给,1996年每亩承包费按100元计算,后期随着增长。自被告承包原告地3.2亩后,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没有交纳承包费,年年拖欠,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一直没有给付。1999年第二轮承包,原告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经营证书》,2018年3月份儿,县人民政府再次频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证书,进一步确认了原告对诉争之地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承包费和要求被告返还口粮田3.2亩未果,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不返还,也不交所欠承包费。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21年8月2日,并附土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我接到传票和起诉状是8月20日,开庭时间和举证期限定于9月1日。


我收到起诉状后,找出《土地转让协议》和认为不是证据的“证据”:一本现金日记账、一本分类账。第一时间找到主管我们案件的审判员,也就是民事庭厅长。他看了一眼我的现金日记账和分类账,没有说什么,从他的眼神中,我感到他已肯定了这份证据。后他又拿起《土地转让协议》,其内容如下:


XX人村南耕地转让给XX人使用,为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特定一下协议。


1、转让时间,至到大队土地调整,调整后不再向XX人(指原告)交拿费用。


2、价格每亩100元,如大队土地价格浮动可随时服用。


3、以前已上交大队电按装费每亩25元,计80元由XX人(指被告)承担。


4、当时占小麦地半亩,折款300元。


5、大队下达承包任务由XX人(指被告)承担。


6、共有亩数3.2亩,每年交拿费用320元。


本份儿《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于1996年3月21日。 厅长看完这份儿协议说,你这份协议不是转让协议是转包协议。我问为什么?答曰:因为你每年都交地租,只要交钱,就是转包,人家随时都可以给你要回去。 我走出法院厅长办公室,来到法院对过的法律服务所,找到儿子同事的朋友,就是后来给我做辩护代理的人咨询。他拿起我的日记账看了一眼说,这个是自己记的账没用,又拿起《土地转让协议》看了一会儿说,你这个协议,名为转让,实为转包。其理由和法院厅长说的一样,土地转让不能收钱。


我很迷茫,回家以后,在网上搜寻,打电话咨询,从现金日记账的证明力,到《土地转让协议》的性质,几乎都是对自己不利的答案。


就现金日记账的证明力,我伤透了脑筋,曾想过到鉴定机构鉴定来证明现金日记账的真实性,也想过把现金日记账给最高人民法院寄过去,让高院定夺账目的真实性,因为地租给与否的认定,是这次官司输赢的关键点,我马虎不得,一定想办法来证实他的真实性。


后来我在《民事诉讼法》找到了答案,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查清确定其效力。


我找到了个人账也能做证据的法律规定,只是需要人民法院查清账目记录真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思索再三,为了佐证现金日记账记录的真实性,报着事实胜于雄辩的信念,从驳斥原告满篇谎话的起诉书入手,结合我当初同原告的多次正常经济往来,再结合当地的公序良俗进行有理有据地阐述,把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点点滴滴都跃然纸上,原告好说慌话的一面被展现得淋漓尽致。语言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使对方无懈可击。终于,人民法院采信了我现金日记账的记录,确定其效力。原告请求与我解除合同的唯一“理由”破灭,随之而来的就是他的败诉。


关于《土地转让协议》的性质,由于我的不懈坚持,最终在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找到了许多对我有利的法律依据。


流转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流转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土地“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民法典》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两件儿揪心的事已经得到初步的解决,接下来就是准备应诉做答辩为自己做维权辩护了。法庭上我的代理人提出以“合同不到期”为由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请求。显然,如果原告有我违约在先的充足理由,法院仍然会判令解除合同的。可见,这一主张苍白无力。我的代理人还提出抗辩理由说,“原告起诉超过最长时效20年。”他的这一抗辩理由,差点毁了我盼望已久的早想起诉维权,苦于没有充分证据而苦苦等待时机、今天终于等到的对方送来的维权机会!这样的代理人,真是令我哭笑不得。接下来就是我与众不同的答辩,内容如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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