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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处罚整理(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的,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不予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阻挠、抗拒税务机关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款虽追回,但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


造成应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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