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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技术转让所得独占(技术转让收益减半征收叠加享受减免)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1: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解释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取得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因为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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