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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项附加扣除租房标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专项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青岛市设并运营管理的附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一)“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 (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扣除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青岛市收入高于810元附加低于1693租房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标准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标准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租金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租金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住房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专项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租房场租金标准缴纳。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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