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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票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票查询)

01


使用税务ukey开票软件如何开具电子专票?


答:根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操作篇》,使用税务ukey开票软件开具电子专票需进行以下操作: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首次开具需进行目录设置,指定发票文件存放目录。


按照实际情况勾选确认征税方式,包括普通征税、差额征税、减按征税。


购货单位栏填税务局写,在填开界面手动输入购货单位信息,或者双击选择之前设置好的客户编码。名称:单位全称(不得漏字,错别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及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双击选择对应的商品编码,显示出所需要开具的商品信息,填入数量、单价,生成金额、选择与实际业务相符合的增值税税率,生成税额,如需开具多个商品,可点击上方新增行按钮增加商品行。不需要可选择后点击删除行。


注查询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最多支持开具100条。销方信息自动带出。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票填开要求填写发票备注。选择或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等信息,其中开票人姓名是根税务据登录的操作员账号自动生成的,不可更改。最后,确认票面信息无误,点击界面下方开具按钮,完成发票开具。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二维码,或者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已开具好的发票交付给购买发票方。


02


问:2020年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后办理2020年度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国家税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已明确,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税务240个月。


03


问: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条件,从2021年1月起原单位按6万元扣除减除费用,但是在2021年10月更换工作,到新单位后减除费用如何扣除?是不再减除还是按每月5000元累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新的预扣预缴方法,适用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总局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湖北省该单位任官网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您更换工作单位后,不再满足上述第3个条件,即“同一单位”适用条件。新单位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也就是说,您2021年10月到新单位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新单位办理扣缴申报时,减除费用应当按照5000元(5000元/月1月)扣除。在原单位已经扣缴的部分无需在预缴阶段调整,您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照6万元/年的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另外,由于您换工作前已在原单位充分享受6万元/年减除费用,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我们建议您在新单位不再扣除减除费用税务局,以免汇算时再调增多扣除的费用进而补缴税款。


04


问: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国家收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


05总局


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湖北省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06


问: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查询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国家税告2官网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国家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07


问: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


08


问: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如果行政区划变更,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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