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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抵退汇总表附表(出口免抵退汇总申报的免抵税额)


近年来,全国出口退(免)税平均时间不断缩短,已经由2018年的13个工作日压缩至目前的7个工作日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更是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块,再一次加快了出口退(免)税进度。


出口退(免)税流程具体得到了哪些简化?企业又获得了哪些便利呢?


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简化


1.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


①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② 施行后仅需报送


● 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


① 施行前需要同时报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② 施行后仅需报送


●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二、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取消


1.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①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②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① 施行前


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


② 施行后


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退(免)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型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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