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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贷公司注册条件(海南注册)


为推动“全省通办”“不见面审批”常态化,推进全省金融主体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地方金融组织行政审小贷批事项,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小贷动,增强服务企业能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逐步形成网上办事为主、实体办事为辅的审批服务新格局,海南金融管理局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简化教程,鼓励企业和办事群众通过更便捷、更高公司注册效的网上渠道申报事项。


海南小贷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




(1)第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5%,且原则




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60%(合并会计报




表口径);




(3)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且




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800 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 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




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海南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




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 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




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




注册 资本要求




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600 万元。(合条件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




人员持股比例总额注册不超过 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总额的 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总额的 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条件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




1 家。




主发起人 和 其他




(1)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公司注册出资人




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2)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海南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




司以注册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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