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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劣后资金来源(劣后资金一般是谁出)


日前,“阜兴系”565亿元非法集资案宣判。阜私募基金兴集团犯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罚金21亿元;原实控人朱一栋被判无期徒刑。本次宣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严劣惩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启示私募基金监管亟需完善。


法院通报显示,“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基金产品募集劣资金,已核查是的160个基金产品共计募集资金368.45亿元,绝大部分资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后投向约定用途使用,而是被非法挪用。


缺乏有效监管的私募基金有可能成为犯是罪工具。目前私募不需要持牌经营,其发行的产品只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虽然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后提示,登记备案不作为管理人合法性的认可,但投资者往往会忽略这条提示,甚至误以为登记备案就是官方对备案私募产品的增信和背书。这说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十分必要。


此外,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财富管理需求爆发,在创新创业大潮的召唤下,大批个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也在爆发式增长。因此,完善私募资金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私募管理需要相关部委加强协作,坚持治理私募乱象,比照持牌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在前端,应科学合理制一般定行业进入门槛;来源在中端,建议强化托管谁出机构、专谁出业投资者等的外部监私募基金督机制;在后端,应扎紧篱笆资金,完善相关法律,对一般于资金挪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刑事惩处要“打小、打早”,不让小缺口发展成大缺来源口,以提高法律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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