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为其法定代表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结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社保,取决最晚于其与公司之法人代表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社保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交;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公司、执行董事只是作为出资人参与公司管理,不缴纳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工资,则与公司不构成劳补缴动关系。经理由公必须司董事会聘任担任公最晚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补缴。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时间加职工基本必须养老保险。
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如果公司自愿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交费,社保经办机构应否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征收机构应否接受缴费?对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基于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理念要求,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时间度与现实,公司自愿为其承担缴费义务、为公司其办理缴纳职工参保,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