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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国税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韶税稽送公〔20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韶税稽送公〔2022〕4号


韶关天筑建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200MA53UN7U56)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找到你公司,亦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4号).docx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4号


韶关天筑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韶关天筑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00MA53UN7U56),注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下胡村委下胡村12号1楼102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詹双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221199201165916;财务负责人姓名肖秀良,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204197311234753。


案件性质及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上述发票金额合计8,809,740.83元,税额合计264,292.18元,价税合计9,074,033.01元的113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将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 年 2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韶税稽送公〔2021〕3号


发布时间:2022-02-10 15:48: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韶关龙庭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200MA53UN2U3K)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找到你公司,亦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3号).docx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3号


韶关龙庭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韶关龙庭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00MA53UN2U3K),注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下胡村12号1楼101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子龙,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204199402263612;财务负责人姓名许志平,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22119750804161X。


案件性质及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上述发票金额合计6,605,453.32元,税额合计198,163.58元,价税合计6,803,616.90元的79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将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 年 2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韶税稽送公〔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2-10 15:46: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韶关瓷庭建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209MA540MBW1X)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找到你公司,亦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2号).docx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2号


韶关瓷庭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韶关瓷庭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09MA540MBW1X),注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沐溪新村细村17号楼首层101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发宝,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203199109148619,财务负责人姓名何锋,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4022119940603475X。


案件性质及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上述发票金额合计4,442,660.70元,税额合计133,279.80元,价税合计4,575,940.50元的50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将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 年 2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韶税稽送公〔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2-10 15:43: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韶关本三建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209MA540M5L3R)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找到你公司,亦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1号).docx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1号


韶关本三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案件性质及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上述发票金额合计4,406,628.16元,税额合计132,198.89元,价税合计4,538,827.05元的50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将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 年 2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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