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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开会务费发票(哪种公司可以开会务费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泰信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02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0年第23号)


佛山泰信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0〕32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0〕324号


佛山泰信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7MA5183ME3A):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5月20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具备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申报异常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为他人共虚开30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17242927至17242936、27853790至27853799、17249502至17249511,发票金额合计为2761257.29 元,发票税额合计为82837.71 元,价税合计共2844095.00 元。其违法事实表现为:


(一)发票异常


短时间内集中开具发票。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1月10日,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单位2018年2月、3月期间共开具的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大部分顶额填开,开票日期集中在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7日。从日常企业经营常态来看,以上行为不符合正常经营状况,存在发票异常情形。


(二)申报异常


经比对你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和纳税申报情况,你单位自2018年2月至3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发票金额合计为2761257.29 元,发票税额合计为82837.71 元,价税合计共2844095.00 元。截至2018年6月,你单位未进行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纳税申报。你单位开业后1个月即开始满额领用发票,接近顶额开票,开票后不申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迅速走逃、存活期短。具有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特征,存在申报异常情形。


(三) 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1.2018年8月7日,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注册地址进行现场勘查,查实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宝盈时代广场情人街区首层7座4号铺无悬挂你单位标识或招牌。拨打你单位联系电话,提示电话已关机。检查人员向物业租赁方了解情况,反映你单位有签订经营场所租赁业务,但无法确认你单位在租赁场所挂牌办公,且你单位2018年1月已违约撤场。


2.通过查询广东省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证实你单位没有社保购买记录,推断你单位没有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经营条件。


3.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6月2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四)企业资金交易异常


经检查你单位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乐平支行,账号:44442601040010556)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你单位资金流存在以下异常:


1.作为销售方,你单位在2018年2月12日到3月27日期间共向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核查,你单位银行账户2018年1月-2018年5月收取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笔会议费共1844095元,与开票金额相符。你单位与另一户受票企业广州市广易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无资金往来。你单位银行账户在收到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后,均在次日或稍后转出大额资金到自然人刘星账户(账号:6217002920143946557),共转出1843750元。从开票信息分析,刘星与你单位不存在购销关系,资金往来异常。


2.你单位银行帐户存在与佛山林玉黄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妙凌曼广告有限公司、佛山欣满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小面值的资金往来,上述公司同为虚开发票的调查对象,都是非正常户,具有团伙控制账户的特点。


综上所述的异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你单位不具备实际经营能力,是一家空壳企业,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下开具的30份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项的规定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中“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有注册地址现场笔录资料,以及广东省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非正常户系统截图等资料,证实你单位存在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情形。


(二)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单位的纳税申报信息,证实你单位存在申报异常情形。


(三)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备案查询截图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乐平支行开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存在虚构发票票面信息的其它异常情形。


(四)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单位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信息,以及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资料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你单位的发票基本信息截图,证实你单位存在发票异常情形。


(五)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7刑初132号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06刑终1222号,证实了你单位为空壳公司,设立目的为了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对你单位所开具的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17242927至17242936、27853790至27853799、17249502至17249511,发票金额合计为2761257.29 元,发票税额合计为82837.71 元,价税合计共2844095.00 元。全部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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