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一般纳税人专票税率6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生活服务业专票税率)

针对最新的增值税改革举措,噼里啪财税研究院将以数个专题的形式,为您详解政策内容。前一个专题中,我们解读如何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本专题,我们带您get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


问题1: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推出这项政策?


自今年4月1日开始,现行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将分别下调至13%和9%,但6%的税率保持不变。对于适用6%税率的服务业纳税人来说,很可能因为采购中的进项增值税下降,导致可抵扣的增值税下降,进而使得应缴纳的增值税反而增加!


因此,为避免出现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增加的情况,国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2:哪些企业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是一般纳税人。


2.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请见财税〔2016〕36号文。


3.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例1:A宾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并批发饮料。假设住宿服务销售额100万元,饮料销售额50万元,则宾馆提供生活服务(即住宿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100万/(100万 50万)=66.7%>50%,因此A宾馆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问题3:是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能加计10%抵扣?


不是!只有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才能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4: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例2:B会展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假设自2019年4月1日起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B公司采购会展器材100万元(不含税),取得专票;员工出差购买机票,票价200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0元,取得注明旅客信息的机票行程单;公司团建聚餐800元,取得餐饮发票。请计算B公司4月份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购进项目


进项税是否可抵扣


可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采购会展器材



100万*13%=13万元


13万*10%=13000元


员工出差购买机票



(2000 10)/(1 9%)*9%=165.96元


165.96*10%=16.6元


团建聚餐



0


不能计提


4月份计提加计抵减额


13000 16.6=13016.6元


问题5: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我们直接给出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且应交增值税≥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先抵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用得到的余额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相比较。比如,若余额100元,但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120元,则当期不用缴纳增值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20元(120-100)继续抵减;若余额10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80元,则当期应缴纳增值税=100-80=20元。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抵减政策到期前,能抵减的一定要全部抵减。


问题6: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从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么?


不是!区分两种情况: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


只要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均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3: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份成立,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并销售铜版纸。至2019年3月,实际经营期4个月,广告设计服务销售额80万元,铜版纸销售额20万元,则广告设计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80万/(80万 20万)=80%>50%,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可从今年4月1日起加计10%抵扣进项税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4:D公司2019年5月1日设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至当年7月底,D公司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则D公司自5月1日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因为D公司直到7月底才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5-6月份并未计提加计抵减额,按政策规定,D公司可在7月底一并计提5/6/7这3个月的加计抵减额。


此外,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在例4中,即使D公司2019年截至第三季度或全年的销售额不符合条件,全年仍然可以加计10%抵扣进项税。但因为D公司2019年销售额不符合条件,因此下一年度,即2020年,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