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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天津财务咨询公司(天津比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ST顺利 公告编号:2021-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证券简称:ST顺利,证券代码:000606)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1年12月8日、9日) 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关注、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共传媒未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比较、近期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会计师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6、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涉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一大股东核实后,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会计师、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咨询公司信好的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推荐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推荐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天津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财务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1-072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马财税”)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就快马财税与北京普达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快马财税与北京庄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规进入人民法院调解案件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并要求做好案件调解及审理准备,其它诉讼权利、义务将另行通知。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快马财税与北京普达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普达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⑴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18年12月签订的《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达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71.66%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书》。


⑵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其持有的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71.66%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


⑶判令被告退还股权转让款774.088万元并支付迟延退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以774.08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原、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达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71.66%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书》(简称“盈利补偿协议”)。原告以5,400万元购买被告持有的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71.66%股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分批比较支付了股权转让好的款1,720万元,原告从标的公司获得分红1,320万元,其中,71.66%股权分红为945.912万元。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较多违约行为,包括不限于:1、未保证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标的公司签订不少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股权转让协议》7.2.7条);2、未确保标的公司与董监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7.2.8条);3、未经原告同意,被告经营管理标的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协议》7.2.9条);4、未依法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股权转让协议》7.2.12条);5、未促使标的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股权转让协议》7.2.13条);6、因按时、足额缴纳房租财务(《股权转让协议》7.2.14条);7、未保证标的公司人员、机构独立(《股权转让协议》7.2.15条);8、被告及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股权转让协议》7.2.16条)。


不仅如此,标的公司一直由被告管理经营,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提供2021年第三季度(1-9月)财务报表,且标的公司从收购至今,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值可能,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做《减值测试报告》。


原告收购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21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盈利补偿协议》解除事宜进行沟通,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如何解除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快马财税与北京庄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被告:北京庄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⑴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18年12月签订的《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庄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咨询公司限公司28.34%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⑵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其持有的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28.34%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


⑶判令被告退还股权转让款1,225.912万元并支付迟延退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以1,225.9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天津给付之日)。


2018年12月,原、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庄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28.34%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以1,800万元购买被告持有的天津易桥普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28.34%股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原、被告与霍尔果斯神州易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事务所业签订《债权债务安排协议》抵扣股权转让款1,40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1,600万元,原告从标的公司获得分红1,320万元,其中,28.34%股权分红为374.088万元。


因标的公司原持股71.66的控股股东北京普达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事务所较多违约行为,被告根据《股权转让协议》5.1条约定应向原告承担补偿义务未履行,导致原告收购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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