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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污水处理设备无中间商赚差价(黄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今天是第三十个“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五个“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2022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为“Groundwater-Making the Invisible Visible”(珍惜地下水,珍视隐藏的资源)。我国纪念2022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推进地下水超采 综合治理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浙江是江南水乡


因水而名、因水而兴、因水而美


走进“浙”里,一起看看


法院如何筑起绿色司法屏障


以“生态司法 ”做好“水”文章





第一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水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条线统筹,推动涉水环境资源的整体保护、区域统筹、综合治理。


一是实现归口审理。省高院、各中级法院环资庭已经实现“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建立健全涉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协调配合的司法保护体系。



二是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深化长三角、大运河、钱塘江、千岛湖等重点区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大格局。



三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与环保部门联动机构全覆盖,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连续出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纪要》等,推动建立涉水环境资源共建共享共治机制。





四是推动绿源智治”系统迭代升级,支持全省法院、检察、生态环境等9大条线800余个职能部门协同开展业务,并为社会群众开辟参与环境治理渠道,实现全领域生态环境问题全流程在线处理。





第二站:杭州法院


3月22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在富春江水域开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主题相关宣传巡河活动。通过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水法规宣传资料分发、主题宣传图板展示、河岸及河面垃圾清理,与社会公众共同守护富春江水。



【典型案例】


2018年年底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林在未配套建设废水收集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在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朱家塘33号设立非法电镀加工点,并在生产过程中将含有铬、镍、铜、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外环境。经监测,该电镀加工点外排水口废水水样中总铬为20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三倍以上;总镍为175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十倍以上。


建德市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违法排污(有毒)、认罪认罚、缴纳部分被污染水体及土壤的处置费用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第三站:宁波·慈溪法院


涉水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慈溪市委全市域兴水治水战略部署,服务保障慈溪全面推进兴水治水,主动护航高质量建设共富共美现代化新慈溪,2022年3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全市域兴水治水的实施意见》,把助力全面推进兴水治水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通过严厉打击涉水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涉水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健全涉水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模式等,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为全面推进兴水治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周某某未经审批合伙从事机械镀锌加工作业,在明知镀锌加工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国家限定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锌的情况下,仍将废水通过软管直排至外环境,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评估费,被告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2021年11月18日,慈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3760元,共同承担评估费用6000元。


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悔罪服判,并积极缴纳了罚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




第四站:温州·鹿城法院


涉水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为答好温瑞塘河生态环境与人文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时代课题,有效将地方立法司法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托《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借鉴大运河司法保护机制,于2022年3月22日“世界水日”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温瑞塘河司法保护的意见》、典型案例及法律汇编。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开启温瑞塘河司法、行政合作保护机制,从“政府主导型单一整治”转向“司法部门介入的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模式。


【典型案例】


近年来,温瑞塘河流域开发与建设如火如荼,而违法施工、违章搭建、水土污染、征收补偿、工程建设、旅游服务、配套租赁等行政、民事纠纷陆续出现。


2017年,家住温州鹿城白鹿洲公园附近某大厦的王先生等3名住户因认为公园内建设的垃圾中转站位于温瑞塘河保护区域内,遂起诉撤销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鹿城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现场勘查,与水利、塘河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经庭审,鹿城法院认为垃圾中转站所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属于公共建筑用地,垃圾中转站建设是为了确保南塘商业街内垃圾能及时被清理,不给塘河水体及河岸造成污染,被诉规划许可符合《温瑞塘河保护规划》后退距离的要求,符合强制性要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驳回王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第五站:绍兴法院


3月22日上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联合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上虞区水利局、上虞区公安分局四部门联合巡江,同时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向人大代表通报上虞法院涉水司法保护情况。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24日,被告嵊州市水利水电局于执法检查中发现在嵊州市谷来镇马村显潭电站段河道内有人用挖掘机在河道采砂。被告于当日对采砂现场进行拍照、勘验,并对马某良制作有固定现场情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0年7月25日,被告作出嵊水罚改字[2020]第4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要求马某良:一、立即停止在涉案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立即恢复河道现状;二、限2020年7月29日前前往嵊州市水政执法大队接受讯问调查。后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7日,被告作出嵊水行决字[2020]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良处罚款40000元。马某良不服,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的嵊水罚改字[2020]第4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违法采砂的行为即时予以纠正并恢复河道原状,以利行洪安全,确有必要。同时,根据原告确系违法采砂的事实、涉案河道经夏季雨水冲刷行洪已自行恢复原状等,并结合原告对嵊水行决字[2020]第08号处罚决定无异议以及原告明示对该终局处罚决定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主动缴讫罚款的案件事实,对被告行政行为在程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或瑕疵予以指正,但不作否定性评价,一审遂判决驳回马某良的诉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六站:嘉兴法院


涉水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大运河流域的杭州、宁波、湖州、绍兴等4地中院联合签署《大运河(浙江段)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协议》并发布《保护大运河倡议书》,加强流域环境资源一体化司法保护。一是加强审判事务协作。构建一站式跨域诉讼服务协同联动机制,推进大运河流域的区域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完善生效判决委托或协助执行。二是加强裁判规则统一。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对于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大运河流域环境资源裁判案例库,继续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的研究。三是加强审判资源共享。联合探索打造“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联合建立大运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加强与流域沿线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等行政机关联动,合力推进区域内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共同设立环境司法联合修复示范基地,探索设立大运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宣传统一标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


2015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等八人以工业污泥处置中间商或承运者身份,联系、接洽四家被告污泥产生企业将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及能力的下家处理。期间,被告人还于夜间将部分污泥倾倒至红旗塘河域,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66万余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79万余元、鉴定费19万余元。此外,姚某某还私刻4枚印章加盖在合同及转运联单等处或予以备用。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与四家被告企业需赔偿为消除污染而支付的清理、运输、处置费用与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54万余元(此外,另案相关企业已先行赔付109万余元)。四家被告企业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嘉兴中院进一步确认,四家被告企业应对各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454万余元与被告人姚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站:衢州·开化法院


涉水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开化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钱江源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修复工作。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健全与检察机关、涉水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打通诉前禁令“绿色通道”,力促“侦诉审执”快速办理。建立“河长 法官”机制,在河湖治理保护中引入专业司法力量。并协调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推荐12名专家作为特邀调解员,有效化解涉水生态纠纷。积极探索适用“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社区矫正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承担方式,设立非法捕捞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2021年来开展生态修复活动6次,放养鱼苗38万余尾。


【典型案例】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李某携带电瓶、电鱼竿等工具到开化县华埠镇上溪村庄门桥河道内(该河道系马金溪支流属禁渔区,属于全年禁渔区)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共捕得渔获物1.16千克。经评估,王某、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6200元。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判令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6200元。


2月17日下午,开化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案涉水域龙潭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增殖放流活动,助力生态修复。



“民间河长”、护水志愿者和周边群众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并通过“共享法庭”和抖音在全县各乡镇、村社、50余所中小学全程直播。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让公众更深了解钱江源流域禁渔要求和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第八站:台州·黄岩法院


涉水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台州黄岩是一个山水秀丽、生态优美的“山水之城”,境内拥有台州地区最大的水库——长潭水库。值此“世界水日”之际,3月22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在日常“共享法庭”庭务主任业务培训中特别加入“世界水日”普法宣传内容,旨在培育一批环境保护法治带头人。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宣讲活动以线上方式展开,百余名庭务主任通过“共享法庭”视频端同步收看。主讲人黄岩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团队黄磊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的详细讲解,有效科普了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15日晚,担任黄岩某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的被告人阮某某,未按照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将该公司的污水排放至污水管网,致使含重金属的污水排放至外环境。


经取样检测,阮某某上述排放的污水中,总镍浓度超标43.2倍、总铜浓度超标21倍,总铬浓度超标25.2倍。


黄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第九站:宁波海事法院


涉水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宁波海事法院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作用,积极助力海洋生态保护,切实守护碧水蓝天。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为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有力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六大方面全面提升浙江海洋环资审判工作的站位与水平;制定案件类型指引,强化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的分类研究与指导;深化法检合作,与宁波、舟山两地的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海洋环境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合力;构建涉海环资审判协作网络,牵头与上海、南京、厦门海事法院签署“1 3”环东海环资审判司法协作机制,与全省沿海七家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建立“1 7”全省涉海环资审判协作机制。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31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原告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与被告主权光荣公司(Dominion Glory S.A.)、艾灵顿航运私人有限公司(Ellington Shipping Pte. Ltd.)涉公益性质的海事债权确权诉讼一案作出宣判。



2018年,主权光荣公司所有的“佐罗”轮与艾灵顿航运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艾灵顿”轮在嘉兴海域发生碰撞。“佐罗”轮为马绍尔籍油品船,本次溢油事故造成“佐罗”轮上装载的865吨基础油全部泄漏,其中处理及回收基础油约107.72吨,溢油总量为757.28吨,溢油污染损害面积约1807.2平方千米。


宁波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认定三原告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宁波海事法院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主权光荣公司(Dominion Glory S.A.)向三原告赔偿海洋污染损失共计4654.54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包括海洋生态修复费用4100万元、渔业资源损失214.54万元及调查评估费用340万元。其中4100万元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主要用于对东沙湾开展基地整治清理、对海盐潮滩、西沙坞滩涂进行滩涂整治清理,及采取人工增殖放流鱼类、虾类和蟹类措施加快恢复天然渔业资源等。该债权在主权光荣公司在该院设立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受偿。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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