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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201315号文(中价协2013年35号文下载)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13]35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附件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


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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