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国税函受益所有人(国税函的法律依据)


财税2008 1号文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下我们遇到的情况,都属于后者2008年。那我们来分析一下“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的税率低于10%的,可按协定的税率计算,非居民企业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办理申请手续。


源泉扣缴常出现在非贸付汇领域。根据铂略咨询Linked-F对于最新非贸付汇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发的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研究,源泉扣缴的税务稽查应对、税收筹划空间及主要政策依据如下:通常情况下,支付给境外投资方的股利和利息应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但是以下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1.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


2.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国税发[2010]75号);


3.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


4.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124号 );


5.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


40号公告的出台,在简化付汇流程的同时,对税务局和企业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旧规定下,企业不接受税务局的认定就无法取得税务证明办理付汇,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完成付汇无法与税务局争辩税收认定事宜;而新规下,付汇程序相对独立的操作使得企业有机会在完成付汇之后再返过身来与税务局进行一场纳税认定的持久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