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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年成效显着(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的时间)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海水养殖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海水养殖业法规体系,为保证海水养殖者、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经济发展的同时,渔业养殖与海域使用之间的问题也越来越显著。



【典型案例】

郑某是某渔船的权利人,该渔船取得了某船捕(201X)HY-1000XX号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为某县A类渔区。因某海上风电场某区工程建设及运行,某市人民政府批准了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公司)案涉海域使用权证。因此,该风电公司与六横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2016年签订了《某工程涉海海域渔业政策补偿费用协议书》:由风电公司向管委会支付包括涉海海域渔船、渔民损失和管委会工作经费在内共计1500万元,由管委会负责落实各项政策补偿。


随后,六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发出《通告》:风电场将处于施工阶段,请各作业渔船不要继续在建设工程涉及海域从事生产作业活动,避免经济损失。镇政府经过调查、召集渔船管理服务站、涉渔村(社)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对补偿方案进行了研究,确定对郑某的补偿为20.16万元,遂汇入某渔业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由其具体发放,原告未领取。2019年郑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补偿。



【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是什么关系?】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私权。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审批,向申请人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通过法定招标拍卖中标取得海域使用权。


渔业捕捞权是对自然资源使用的权利,属于私权。根据《渔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渔业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进行捕捞作业的有关主体,严格按照发放许可证规定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在同一海域中,从渔业捕捞者与海域使用者的权利角度分析,海域使用与捕捞必然是相互冲突的。渔业捕捞权和海域使用权都规定在《民法典》用益物权项下,渔业捕捞权属于对海域中的自然资源使用,一般不涉及排他性,海域使用权具有整体利用的特性涉及排他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郑某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该海域养殖生物捕捞权,但风电公司因涉及工程建设取得了案涉海域使用权,并经镇政府发布通告禁止捕鱼、停止作业的规定。风电公司整体使用海域的行为明显对郑某合法捕鱼、作业行为产生了影响,在两种合法行为产生冲突的情形下,风电公司应当对郑某进行合理补偿。



【如何区分法定行政职责与自行创设义务? 】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行政机关因履行法律规定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与赔偿的责任,这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职责。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补偿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合法行政行为;


2、相对人无法定义务遭受损失;


3、存在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无法定义务相对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补偿义务。


本案中,参照行政补偿构成要件分析,郑某的合法损失是由风电公司的建设项目引起,管委会分配补偿款并非来源于法律规定的职权或义务,而是其创设的与风电公司的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与郑某的合法损失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未引起行政补偿的行政行为,不应承担履行签订补偿协议的职责。



【维权法律救济途径】

破解相关难题,可以通过行政和民事两种途径救济。对比《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而渔业法》未具体规定渔业捕捞权行政补偿。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可以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给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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