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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消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进行扣减(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关于内部交易存货的抵销,套路其实并不复杂!


例1:2017年5月1日,母公司把账面价值10万的存货以15万卖给了子公司(100%股权),子公司尚未将存货对外出售,很显然,对于合并层次来说,收入是没有的,成本也是没有的,存货的价值也应该保持原有的10万不变,那么抵消分录就是:


借:营业收入 150 000


贷:营业成本 100 000


存货 50 000


还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递延所得税,税务机关不认可你的合并报表,只认可子公司个别报表,因此本年底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5万,合并层面的账面价值为10万,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 500


例2:再比如,2017年5月1日,母公司把账面价值10万的存货以15万卖给了子公司,年内子公司以18万对外出售。很显然,对于合并层次来说,收入是对外的18万,成本是本来的10万,但是母子公司简单相加一共确认了15 18万的收入、10 15万的成本,各多了15万,于是:


借:营业收入 150 000


贷:营业成本 150000


我们也可以用如下方法来理解这个问题


借:营业收入 150 000


贷:营业成本 100 000


存货 50 000


可是,存货已经对外出售,在贷方写一个存货,实在是不正确的,那么,青春应该何处安放?我们想象一下,调减了存货5万元,而存货已经对外出售,存货的金额影响的是营业成本,那么对外确认的营业成本就应该相应的调减5万元,既然存货无法安放青春,那就冲减营业成本、安放在营业成本里面吧!


以上会计分录就应改为


借:营业收入 150 000


贷:营业成本 100 000


例3:再比如,最让人痛苦的是,2017年5月1日,母公司把账面价值10万的存货以15万卖给了子公司(100%股权),子公司对外出售40%,这个怎么处理呢?


川哥要教大家一个方法,先确定营业收入、存货的金额,倒挤营业成本的金额。这里,我们依然可以使用安放青春的方法,首先在草稿纸上写如下一笔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150 000


贷:营业成本 100 000


存货 50 000


可是,存货并不需要调减5万元,为什么?因为已经对外出售了40%,只剩下60%的部分,所以调减的存货金额只能安放得下3万元的部分。另外的2万元只能安放到营业成本的贷方,为什么?因为调减2万元存货,相当于调减营业成本2万元。所以上述会计分录应写为:


借:营业收入 150 000


贷:营业成本 120 000


存货 30 000


对于剩余部分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60%=6万元,计税基础为15*60%=9万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25%=0.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 500


贷:所得税费用 7 500


聪明的你,是否已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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