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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非普通住宅标准变更(潍坊规划局小区二手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现代化品质城市建设全局。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13年出台《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来,为推动城市建设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3月份,结合潍坊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首次修订。今年以来,根据国家、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二次修订,并于2021年11月30日正式公布,计划2022年1月1日启动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这次《办法》修订,必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机构职责发生变化。在原《办法》实施期间,潍坊市有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后,原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破解。一方面,原《办法》施行以来,潍坊市征收工作中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进一步总结提升,及时充实到文件中来。另一方面,在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度进行规范约束。


本次修改共涉及16条,修改后的《征收办法》共五章、63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按照《省条例》修改,相应修改共2条。


1、《征收办法》第二十四条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为“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增加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也由经依法备案的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对应《省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


2、删除原《征收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对应《省条例》第三十八条删除。


(二)结合潍坊市实际,修改12条、删除1条、增加1条,共14条。


1、修改第四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的职责:


当前,潍坊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以属地政府为主,原办法未对市属开发区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次修订潍坊借鉴烟台、临沂等地成熟经验,直接明确市、区、市属开发区有关工作职责。修订《征收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修改第五条,明确市级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3、《征收办法》增加1条作为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省条例》第六条关于工作经费原文进行修改。


4、修改《征收办法》第十二条。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增加第(一)项内容“对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表述,根据《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修改。


5、修改《征收办法》第二十二条。删除原《征收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内容,不再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限制户口迁入与分户的政策。


6、修改《征收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根据《省条例》第十七条进行修改。


7、修改《征收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为“鉴定结论”,增加“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8、修改《征收办法》第三十二条。增加选择产权调换的前提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当前,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具体实际执行中会出现无法实施的情况。参考济南市做法,对原《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


9、修改《征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内容。删除“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不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均价,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参照”,减少政府过多干预市场行为,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10、修改《征收办法》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中已经体现单项装饰装修价值,不必再重复单独出具。


12、修改《征收办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详细规定,要求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执行裁定”,提高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效率。


13、修改《征收办法》第五十三条。分别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调换两种方式的契税征收规定,采纳税务局“2021年5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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