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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工程款税率(施工单位工程款税率是多少)




建筑总承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分包方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对总包的影响工程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缴增值税,二是应纳税额的确定。




关于预缴税款,由于预缴增值税是以含税总分包差1.09作为计算基数,道理跟昨天讲的简易计税差额扣除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支付给分包方的含税价款不变,无论分包方是免税,还税率是征税(包括9%、3%和1%),均不影响总包方预缴税款的金额。




关于应纳税额,由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分包方适用免税不得开具专票,适用多少税率(征收率)纳税,只能开多少税率的专用发票,因此,在含税分包款一定的情况下,对方的税率越低,总包的应纳税额越高,利润就越低。

施工单位



例1:A公司为一多少般纳税人,所属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2020年5月自业主方收取工程款327万元,支付分包款109万元,分包方为注册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免税」。假定A公司本月无其他业务。




该项目应预缴税款=(327-109)1.092%=4万元


应纳税总包额=27-0=27万元


应补税额=27-4=23万元


利润=300-109=191万元




注:无论项目地是否在湖北省内,根据现行政策,该分包方均无需预缴税款。




例2:假定例1中的分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是仍为109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税率为「9%」,税额为「9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该项目应预缴税款=(327-109)1.092%=4万元


应纳税额=27-9=18万元


应补税额=18多少-4=14万元


利润=300-100=200万元




注:如果分包方机构地与项目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分包方也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此处略,下同。




例3:假定例1中的分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支付的分包款仍为109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施工单位税额为「3.17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该项目应预缴税款=(327-109)1.092%=4万元


应纳税额=27-3.17=23.83万元


应补税额=23.83-4=19.83万元


利润=300-1091.03=194.17万元




我们可以同工程款样证明,当分包方适用1%征收率时,只要它开具的是专票,且发票价税合计数保持109万元不变,是A公司该项目的预缴税款仍然为4万元,但其利润会比例3更低,只有300-1091.01=192.08万元。




简要总结一下,总包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支付分包款只要取得发票均可扣除,普票可以,专票也可以,免税的可以,征税的也可以,9%的可以,3%的可以,1%的也可以,反正预缴差额扣除的是价税合计数,与分包方的税率无关;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有取得专用发票才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方面,对预缴税款分包款的差额扣除,不做单独核算,只需要根据完税凭证上记载的税款进行会计处理;总包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分包款的进项税额要总包单独进行处理,核算的依据就是取得专票上记载的税额。




以例2为例,假定A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




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


贷:银行存款 4




支付分包款时




借:合同税率履约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贷:银行存款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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