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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在征收范围作了调整。自7月1日起,购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以及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起重机(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不再需要申报纳税。


新政实施后,中山市每年仅摩托车就有约2万辆被排除在征税范围外,约占全市征税车辆总数的15%-20%。中湛车行是我市摩托车征税车辆数量较多的车行之一,车行内销售的摩托车九成的排气量都是在150毫升以下,而这些摩托车自7月1日起便不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购买一辆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万元的摩托车大概能省下1000元的车辆购置税。


此前,如果纳税人购买车辆,所取得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万元,而现行征收系统中对该车型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2万元,则应当根据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即纳税人应交的税款为12万乘以税率10%,而不是10万乘以税率10%。而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则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后,纳税人购车将不再受最低计税价格限制,只要购车价格在合理浮动幅度以内,则以俗称的“裸车成交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价格。


但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将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一步核定其应纳税额,避免部分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随意低开购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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