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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罚款(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事件解读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一起中介机构偷逃税款案,这起案件的涉案金额为74万余元,对比之前薇娅、雪梨动辄上亿的逃税案,这起案件从金额上来说似乎算不上重大,但通过这起案件,表明了税务机关对于偷逃税款的打击不限于大案、要案。不以社会影响力和涉案金额作为是否处罚和追缴的判断标准,只要是偷逃税款,都有可能会被处罚。并且,通过这个案件,也引起了我们对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的考虑。在我国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不能以"我不知道"作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深圳德永信公司涉及隐匿收入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两项违法行为,其中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而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不涉及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干处罚力度不一致,导致很多扣缴义务人认为∶即使我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最多就是罚款,反正不入刑,后果也不太严重。但事实上,我国对于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力度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高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逃税后只要补足税款、滞纳金、罚款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扣缴义务人并没有补缴税款后免刑责的规定,只要达到了规定的金额,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在当前数据管税的前提下,风险无处不在,不管是纳税义务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不要妄图做漏网之鱼。




文件正文




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深圳市德永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永信公司)涉嫌偷逃税款,遂依法进行立案检查。经查,深圳德永信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隐匿营业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深圳德永信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计74.82万元。


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强化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严肃查处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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