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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使用权吗(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取得所有权)



认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必要性: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5、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则不构成善意取得: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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