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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棚改补助资金账务处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因此,对于收到政府购地补偿款会计处理,则是这样的:



要按照50年的使用期来摊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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