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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一平多少钱(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

8月4日,济阳区征地拆迁专班办公室组织各产权单位在征迁区域内张贴了《关于公布济南市济阳区城区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富阳嘉园安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济南市济阳区城区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富阳嘉园安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关于选定济南市济阳区城区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富阳嘉园安置区)房屋征收预评估机构的公告》。




附:济南市济阳区城区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富阳嘉园安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善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富阳嘉园安置区)范围内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区政府拟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西起经二路东至黄河大堤、北起纬三路南至黄河大堤围合区域以及天山小学租赁的朱光峰沿街房屋(位于济孙路3号,原汽修厂院内)。


本方案仅适用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征收(除保留建筑物)。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范围内涉及产权单位32个,总征收户数为国有土地拆迁1210户,房屋面积12.4万平方米。企业9家。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实施单位:济阳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各产权单位(32个):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区委老干部局、区总工会、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事业发展中心、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区电视台、区供销社、区商务信息中心、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区农机技术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济阳分公司、工商银行济阳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济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济阳支行、中国联通济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济阳分公司、新华书店、汽车站、济阳街道。


征收预评估机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选定的评估机构。


三、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签约期限: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


(二)有关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还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应补偿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平房的正房1比1(楼房套内建筑面积1比1)、偏房1比0.5的比例确定;应补偿套内建筑面积对应的公摊建筑面积按照公摊率为22%(选择产权调换的据实计算)确定。上述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建筑面积之和为被征收人应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为“应补偿建筑面积×评估单价”。


与楼房同时配套建设、与楼房主体相连的车库,补偿价值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车库或车位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车库的价值为“实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


与楼房配套建设的储藏室及地下室的价值,按该楼房评估单价的一半确定,储藏室及地下室的价值为“实测建筑面积×该楼房评估单价×1/2”。


对上述储藏室、车库及其他附属房屋,装修、附属物进行货币化补偿,不计入房屋价值,不予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不得低于其所处区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价值。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选择一套且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就近建筑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应补偿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价款由被征收人承担,其公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3、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4、对于主干道两侧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类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取得时间1年以上)登记地点一致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0%。


对于不在主干道两侧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类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取得时间1年以上)登记地点一致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2%。


(二)征收非住宅类(不包括企业)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征收在主干道两侧的沿街商业房屋,其价值的确定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应补偿面积按照沿街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比1、附属房(沿街主体建筑之外的房屋部分)1比0.5的比例分别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为“(沿街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沿街商业房屋评估单价) (附属房建筑面积×0.5×住宅类房屋评估单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款。


4、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三)征收企业类的补偿


被征收企业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及各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另行公示。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1、搬迁费


费用标准:住宅类房屋15元/平方米,非住宅类房屋2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


2、临时安置费


费用标准:住宅类15元/平方米/月,非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根据过渡期限据实核算,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后按以上标准先期支付24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上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沿街商业房屋


按被征收沿街商业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层24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92元/平方米,沿街商业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以外的房屋不予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补偿;不在主干道两侧(非沿街)的商业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均为商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征收企业房屋


按被征收企业确实进行生产经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企事业所属的沿街商业房屋(房屋登记用途为商业)按一层24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92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


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15日(包括第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20日(包括第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25日(包括第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费;在享受奖励的期限内未能签约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


(1)签约腾空奖励(不包括企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15日(包括第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20日(包括第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3%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前25日(包括第2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在享受奖励的期限内未能签约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①主干道两侧的沿街个人商业房屋


奖励范围:在签约腾空奖励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房屋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


奖励标准:被征收人沿街商业房屋主体建筑房屋价值的25%,该被征收人沿街商业房屋主体建筑之外的其他部分房屋价值的10%。


②主干道两侧的企、事业所属沿街商业房屋(房屋登记用途为商业)


奖励范围:享受签约腾空奖励的被征收企事业所属沿街商业房屋。


奖励标准:被征收企业业沿街商业房屋价值的25%,该被征收企业沿街商业房屋之外的其他房屋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是低保户及特困职工的,凭有效证件享受5000元/人的补助,此补助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及腾空交验房屋后支付。


被征收人是残疾人的,凭残疾证书按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享受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的补助(被征收人是军残的按照“1、2、3”级5000元、“4、5”级4000元、“6、7”级3000元、“8、9、10”级2000元的标准执行)。此补助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及腾空交验房屋后支付。


(五)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结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享受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7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按建筑面积47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7平方米的补偿价值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资格认定,按照被征收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七、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由“区房屋征收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合法建筑和视同合法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及面积


1、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1)对纬二路至黄河大堤路之间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安置于富阳嘉园片区(纬三路至纬四路、经二路至经三路之间围合区域)内。


(2)对纬二路以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安置于老建筑公司片区(健康街至东环路、纬二路至纬三路之间围合区域)内。


2、住宅类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


3、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待规划设计完成后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以天为单位)选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订。


(五)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征收房屋已经产权登记的部分,采取以证换证的模式,不予缴纳办证相关费用(含公共维修资金);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部分的办证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2020年度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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