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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按规定将《试行办法》内容及该《试行办法》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妨碍统一市场情况及廉洁性情况一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9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


  (二)书面信函: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邮编:511316


  公众在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广州市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3.《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广州市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增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已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建筑业门类第四十七至第五十大类中的所有行业类别。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提出奖励申请的前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及资金奖励。


企业在区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人工资实名制及工资分账管理等规定,被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建筑活动不良行为的。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五条 对新落户我区建筑业企业的鼓励政策: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新落户建筑业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新落户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建筑业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新迁入企业的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变更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已具有以上资质的区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落户奖奖励。


第八条符合落户奖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第三章 提升资质奖


第九条 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晋升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已申请过本办法落户奖的,不得再申请同等级的提升资质奖。建筑业企业在落户后取得更高级别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对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提升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符合提升资质奖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三条 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2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盖章确认);


(六)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第五章 培育优质企业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显著、资质实力强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明星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第十七条 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骨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八条 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明星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


(二)具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且主营业务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


第十九条申请优质建筑业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企业相关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各类优质企业认定条件。


(二)审核通过后的各类优质企业名单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三)被认定为优质企业的企业,将列入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并将该名录公布到区政府网站。


第二十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并于认定的次年对企业在认定年度完成的省内建筑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一次核查,未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认定,并从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移除。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一经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立即取消其优质建筑业企业认定,并将其在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删除。


第二十二条符合优质建筑业企业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证明材料(仅申请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提供,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盖章确认);


(六)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仅明星企业提供,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盖章确认);


(七)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第六章 优质企业经营场地奖


第二十三条 认定为广州市增城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的优质企业给予经营场地扶持。


对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新落户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区政府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在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场地扶持时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其自建、购置或租用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建、购置补贴资金在企业实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分三年支付,3年内按照50%:30%:20%的比例支付完毕;租金则按照规定每年补贴。


第二十五条符合优质企业经营场地奖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承诺书;


(三)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或新购置的办公用房产权证明;


(四)自建办公用房的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




第七章 优质企业人才补贴奖


第二十六条 认定为广州市增城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的优质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企业可按照以下标准申请:


龙头企业可申请5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骨干企业可申请3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明星企业可申请2个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贴资金指标。


申请人才补贴资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同时满足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0万元(含),按照申请人员上一年度个人应缴纳所得税额度的2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可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符合优质企业人才补贴奖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三)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第八章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名列增城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可按资质依法依规参与采取区内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招标的区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活动,参与过程中须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及适用程序。


根据企业自身资质,可参与的投标项目包括: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筑相关业务。


鼓励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选择我区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




第九章 参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主体与本区优质建筑企业结成战略同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社会投资项目整体工程,且总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4%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上述奖励,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时间以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准;


(二)申报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质量责任事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符合参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


(三)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证明材料。


(四)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十二条此项奖励全区限额50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开工时间先后排序,时间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




第十章 参与专业作业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积极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实现资源优化、互利共赢。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且专业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专业分包费用的0.4%计取奖励给区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上述奖励,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质量责任事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


(二)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专业分包合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符合参与专业作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专业分包合同;


(三)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十五条此项奖励全区限额20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开工时间先后排序,时间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




第十一章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六条 引进装配式建筑优质企业。对名列全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如有意来增城区注册成立装配式建筑或制造企业,可比照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由区政府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其在增城设立的企业,如年产值达到相应规模,可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享受经营贡献奖、经营场地奖、人才补贴奖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全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二批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认定的具备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增城区本地企业打造装配建筑产业基地。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为全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本地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工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10万元。


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工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5万元。


第四十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绿色节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优先办理。装配式住宅项目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楼栋地上总层数的十分之一时,开发企业即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5万元。


入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目录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入选广东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的,奖励企业5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认定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鼓励区外建筑企业在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鼓励区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区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区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区施工企业资质提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子公司,推动物业管理升级。鼓励本区建筑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区税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辅导督促分包项目中外地来增城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及时办理报验、预缴及申报、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项,共同做好跨区建筑企业的税源管控与服务,巩固和培育好地方税源。




第十二章 奖励核准兑付


第四十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成立专项审定小组,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请扶持资金的建筑企业资质情况、经营场地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核准扶持企业金额,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建筑企业进行扶持。


第四十四条 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0月底前,企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专项审定小组核准;


(四)公示平台(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批准;


(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扶持和奖励金额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6月底前,将扶持和奖励发放给申请企业。


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建筑企业需每年度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办法所有扶持或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资金负担。企业符合本办法同一奖励扶持依据,不同奖励金额的,按照从高补差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企业同时符合我区现有的其他扶持政策、奖励政策等规定(含上级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除人才补贴奖励外,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合同额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中的“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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