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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大概170万(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如何使用)

物业收费引发多年行政争议,检察长带头办案找到症结所在;依法抗诉后继续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及“潜在之诉”一揽子化解——


悉数退款!


回迁户终于安心了




8年前,政府决定对魏某家所在的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在回迁安置过程中,负责该项目的房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魏某等19人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进行查处,未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万般无奈之下,魏某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事情由此发生了转机……




今年9月,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该案被纳入其中。这究竟是怎样一起案件?困扰魏某等人多年的行政争议如何在检察机关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近日,记者来到山西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拆迁改造闹出“糟心事”


投诉起诉均无果申请法律监督




2013年,山西省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市某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于同年10月与魏某等被征收人签订了《某小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2014年3月,该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了《小区片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由房产公司对该小区进行开发改造。2015年3月,该小区拆迁改造工程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魏某等人没想到,这次拆迁改造却闹出了折腾大伙儿好多年的“糟心事”。




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魏某等19人对物业公司的这一行为极度不认可,于2017年6月30日,投诉至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发改局”),要求对物业公司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发改局立案受理了魏某等人的投诉后,进行了一系列的价格检查及相关调查工作。其间,该局认为省内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得不明确,遂向当地政府提出请示,未得到明确答复。于是该局将情况告知魏某等人,但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眼看投诉无果,2017年9月5日,老魏等19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发改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发改局的法定职责。老魏等19人就物业公司乱收费问题进行投诉后,发改局及时立案,并进行了一系列检查、调查和协调工作,又因法规依据适用问题向上请示,虽然尚未作出行政行为,但案件仍在办理之中,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遂驳回了魏某等19人的诉讼请求。魏某等19人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后,被山西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物业公司凭什么收这笔钱?行政机关凭什么不对乱收费问题进行查处?一圈“官司”打下来,魏某等人觉得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不甘心钱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打了水漂,于是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长带领办案组


开展“一案三查”




2019年11月,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了魏某等19人的监督申请,并经审查后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山西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机构改革,发改局相关职能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市政府请示,但一直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6月8日,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该案涉及人数多、矛盾纠纷持续时间长、行政争议化解难度大等特点,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杨景海主动担当,带领办案组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协调指挥办案。在对前期工作进行梳理后,办案组对该案涉及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一案三查”——一查行政部门;二查审判机关;三查争议化解。办案组以精准化监督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在监督法院裁判结果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促进定分止争。



杨景海大检察官办案组进行三地连线,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申请人代表。




“你今年58岁,咱俩年纪差不多大,我就称呼你老魏吧。你们有什么诉求都可以和我说说,就像聊天一样……”2020年4月16日,因申请监督人和其委托代理律师分别在不同地市的特殊情况,经与多方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某市检察院的视频接访室里,杨景海对魏某等19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的诉讼代表人和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了三方远程视频接访。此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防控的特殊要求,在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的协助下,办案组已经与案件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了第一次远程视频接访,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和政府大力支持棚户区建设。这是为老百姓办好事,好事一定要办好!”杨景海充分了解了案情缘由后表示,将听取多方意见,调查核实,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这起案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办案组就案中涉及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等相关问题与山西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城建处、法规处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同时,办案组赶赴案涉地市,在当地检察院和市政府的协调下,分别询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案涉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进一步对案涉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开发协议的签订、建设、交付,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司向建设方收取费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具体指哪部分?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是指哪些单位?建设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厘清这些问题,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政府发出《关于商请省政府对晋政发[2014]22号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函》,商请对《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14条的理解和适用予以解释。




深入调查找到问题症结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和“潜在之诉”




经过一番深入调查,办案组了解到,魏某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并非仅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其实质诉求是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供水、供气、供热等费用,即使在抗诉再审后赢得诉讼,要实现实质诉求仍需继续主张权利乃至提起给付之诉,因此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入手办理此案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与法院沟通后,办案组决定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年6月17日,山西省检察院办案组、两级市县检察院检察长与某市市长、副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住建局、案涉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的负责人召开案件协调会。会上,各方针对此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细节进行了充分讨论,初步形成了“承建方(房产公司)收费无依据”的意见。




2020年6月18日,山西省检察院办案组、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在某市检察院接访室与诉讼代表人魏某、常某、闫某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沟通,并于6月23日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政协委员、某市人大代表,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围绕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履职到位、案涉小区回迁户可否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14条如何理解适用、房产公司是否应退款等焦点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并促成房产公司与魏某等19人对争议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某市财政支付房产公司相关费用,房产公司自行承担部分费用,由房产公司将违规收取的费用统一退还至魏某等19人。



魏某等人与房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




2020年6月24日,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和解协议退款仪式如期举行,退款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持续多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然而,检察监督的成果并不止这些。原来,办案组经调查发现,案涉小区共有208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户存在同类型问题,除魏某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外,尚有189户未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从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讼累出发,在监督和化解‘当前之诉’的同时,就是否存在同类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力争解决‘潜在之诉’。”杨景海告诉记者,在实质性化解魏某等19人申请监督案相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经与法院沟通后,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的权益保护也一并被纳入各方研究讨论的范围。最终,和解协议不仅回应了魏某等19人的诉求,同时还约定,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安置户的同类问题也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解决方案一并予以解决。




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级大检察官 杨景海




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依法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前提,也是精准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依据。本案的成功办理,带给我们诸多启示:




第一,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山西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为由怠于履行职责、执行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及时商请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明确规则,解决分歧,促进争议解决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14条对棚户区改造中供水、供气、供热等费用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不明确,怠于履行职责。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政府发出《关于商请省政府对晋政发[2014]22号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函》,山西省政府责成山西省住房和建设厅进行解释,根据文件制定机关的书面回函,明确了相关费用承担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检察机关通过商请文件解释,明晰政策界限,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职责,在督促行政机关对未依法行政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到化解争议工作中来,促进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第二,坚持“一案三查”办案思路,监督和化解并重,助推社会和谐稳定。山西省检察机关终始坚决贯彻最高检“一案三查”的工作要求,以精准化监督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在审查监督法院裁判结果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促进案件定分止争。本案中,从行政机关方面而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虽对魏某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但该请示仅是内部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其仍应当严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其在调查结束后未作任何行政决定,属于未能正确、全面履职。就审判机关而言,原审法院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请示的正当性,忽略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的法定性,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从化解争议的角度看,经深入了解,魏某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其实质诉求是要求退还其已缴纳的供水、供气、供暖等费用,该案具备争议化解的条件和基础。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山西省检察院在向山西省高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同时,及时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程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多措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案过程中,山西省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坚决扛起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责任,紧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之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化解难问题。




本案涉及人数多、矛盾纠纷持续时间长、争议化解难度大,针对这些特点,山西省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组,并由大检察官统筹协调指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协调多地检察机关,组织远程视频接访,耐心听取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依法启动调查核实权,明晰法律政策界限,厘清案件事实,梳理争议症结,找准争议化解的切入点;召开案件协调会,向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告知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明确指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全面履职的问题,并共同协商争议化解方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案件评议、释法说理,让行政机关充分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退款协议,并为未提起诉讼但存在同类型问题的189户住户化解了“潜在之诉”,一揽子解决退费问题。为确保争议化解效果,山西省检察机关对后续退费问题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退款全部执行到位,成功使一起群体性矛盾纠纷苗头消弭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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