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高淳工商银行开户行地址(高淳镇兴路工商银行叫什么分行)

图文无关


童娟是南京的一名清洁工,丈夫是厂里的工人,家境一般。令人意外的是,她花4800余万元,一口气买了5套房。更令人惊讶的是,她在支付完购房款后,既不主张交付也不办理权属登记。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背后有一个大阴谋。


蹊跷的卖房人:一口气买5套房

童娟是南京市高淳区的一名普通清洁工,丈夫是一家食品厂的工人,女儿大学毕业不久,家境一般。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童娟名下有多套商品房,价值数千万元。


童娟的这些房子是如何得来的呢?


早在2015年2月,童娟就与高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3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公司预售给童娟5套房屋,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49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童娟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直至2015年11月中旬,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童娟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123次向这家公司账户打款,单笔最大为55万元,总计支付4800余万元。童娟支付完购房款后,既不主张交付又不办理权属登记,任由这数千万元的财产脱离自己的控制。


巧合?房地产公司先后被两人起诉

2016年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为丁某,而被告就是童娟买下5套房的高淳这家房地产公司,以及曾为该公司法人代表的童某。经审理,法院对丁某诉童某及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童某向丁某归还借款本息2500余万元,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年9月,法院对该案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童某所在公司名下的房产7套,其中包括童娟付款的5套。


图文无关


同年11月,童娟也将这家公司起诉至高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交付商品房并立即配合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庭审中,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且同意调解,法院本想调解结案,但童娟一方却请求法院出具判决书以便办理过户手续。


童娟是谁?


远在无锡的丁某一直为了自己与童某的案件奔走,本以为查封了连带责任人被诉公司的房产可以高枕无忧,谁知高淳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让她的债权面临落空的巨大风险。丁某坐不住了,多方查找童某及其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一无所获。


因为案件执行遇到新情况,无锡的执行法官调取了童娟与该公司案子的卷宗材料,发现童娟的确支付了购房款。无锡法院将情况告知丁某,但丁某不愿接受这样的事实,她带着材料四处打听,了解到原来在高淳买房子的童娟与这位童某是兄妹关系。


从转账记录看出猫腻

丁某来到检察部门求助,听完她的陈述,检察官心想,虽然这家公司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是童某,但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与法人的亲戚做买卖啊?而且童娟也支付了购房款,怎么就是丁某口中的虚假诉讼呢?


检察官反复查看了案件的卷宗材料,除双方庭审中无实质争议符合虚假诉讼的特点外,还真没有其他破绽。但4800万余元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钱,短时间内这样一次次转账却也有点不寻常。更重要的是,付完钱后快一年,童娟都不主张交付或者变更登记,而童某的案件一采取执行措施,童娟就行动起来,难以让人不将两起案件联系在一起。


图文无关


经过研究讨论,检察官们决定先不惊动童娟这些人,而是从客观证据着手,先查查童娟的钱是从哪儿来的。通过调取童娟支付购房款期间的银行流水发现,同一时间段内,有两个人分别给她打了钱,每转入童娟账户一笔钱,童娟账户就付这家公司一笔购房款。而这两人转账次数的总和也是123次,与童娟付购房款的次数一模一样。因这两人转账的银行在高淳没有网点,其开户行设于无锡,检察官决定前往无锡再往下细查。


真相大白:一家人自导自演

这一查还真查出了问题。原来,这两人转给童娟的钱都来源于三个公司,这三个公司的钱又都由另一个公司转入,而那家公司转入三家公司的钱又全部由高淳这家房产公司转入。所有这些转账行为均发生在童娟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段内,且转账笔数重合。难道该公司买了自己公司的房?钱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自己公司手上?


检察官在工商部门调取了5家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现童某与这些公司均有关联,或是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股东。检察官又前往公安机关,发现给童娟转账的两人分别是童某的妻子和儿子。上述帮助进行转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童家的亲属。


原来,


这是他们一家人自编自导,


通过循环转账、金额反复累加的方式,


造成支付大额购房款假象的


一出虚假诉讼剧目。


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检察官根据查实的情况,将600余笔转账记录一一整理画成图表,列明了人物关系,并制作了案件的审查报告。经过部门讨论、检委会研究,大家一致认为童娟的案件的确是一起虚假诉讼,遂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因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4月17日,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同年7月1日,经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童娟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对童娟、童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认为童娟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撤回了对童娟的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童某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遂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童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所在公司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