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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怎样取消(特许权使用费减除费用标准)

“这可是绝好的加盟机会啊


别怕,我先签了再说


反正加盟商有单方解除权


实在不想做了再解约


钱都能退的,不会有任何损失"



看了上期对加盟商的单方解除权的介绍,有没有人会这样想?


但单方解除权真的有那么好使吗?能随意签加盟合同,想解约就解约,想退钱就全退吗?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9日,阮某与某典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阮某向某典餐饮公司支付合作费69800元,某典餐饮公司授权阮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开设该品牌店,并向阮某提供品牌使用、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开业前铺面评估,店面设计方案等服务。



合同签订后,阮某向某典餐饮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69800元,双方依约进行店铺选址商议。


但在这一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阮某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阮某诉称


某典餐饮公司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仅提供平面设计图与设备清单,未履行任何实质性的义务,某典餐饮公司已违约。


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某典餐饮公司返还加盟费69800元、资金占用费1416.94元。


被告某典餐饮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阮某诉请。


合同之所以没有继续履行下去,是阮某自身的原因,阮某不想再开店,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我方无法履行后续的合同义务,并导致最终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不具备解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阮某与被告某典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予以解除,被告某典餐饮公司返还原告阮某加盟费59800元,驳回原告阮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典餐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通过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方式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被告在限定区域内对“皇某”品牌的使用权及由被告提供的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开业前铺面评估服务,店面设计方案等服务支持,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基于涉案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与不同工作人员对原告店面设计、装修方面进行跟进,对店面进行了测量,并出具了设计图纸、效果图和施工图,并获得了原告的确认。因原定经营地址的出租人不同意其在该地址经营涉案品牌,不符合原告预期,且原告未能另寻到自认合适的经营地址。因原告明确表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致使涉案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虽涉案合同无约定被特许人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但本院考虑到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的时间距签订涉案合同的时间较短,且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设备、原告尚未接受被告的技术培训、未实际使用“皇某”品牌经营,即原告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的事实,原告主张解除《合作协议》属合理期限内,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必然意味着加盟费能全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特许人退还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前,应当扣除被特许人已利用的经营资源、服务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后予以返还。


本案中,因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派人对原告原定经营地址进行了丈量,并绘制效果图、施工图等,虽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期投入的成本具体金额,基于被告确已提供一定的服务,原告需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酌定该费用为1万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加盟费69800-10000=59800元,超出59800元不予支持。


因涉案合同是原告在合理期限行使法律赋予的“悔约特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小知识(三)


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


在此,云法君给想要投资的大家三点建议:


(一)合同缔约前被特许人应审慎考察,特许人应如实披露信息。


对被特许人而言,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分析:


一是要做好市场的分析研判,在投资加盟前,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实地做好市场考察,多走访一些类似的加盟店,对投入回报比进行预判;


二是要做好信息的收集,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要通过工商企业查询、司法案件查询等信息,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经营能力、业界口碑等进行全方位了解,做到“知己知彼”;



三是在订立合同时,要细致阅读合同条款。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多数是格式合同,在订立此合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更应高度重视,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措辞含混的内容,要及时向特许方指出,必要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为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基础。


对特许人而言,要严格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如实、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鉴于在审判实践中,被特许人多以特许人不如实披露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特许人在诉讼阶段多因无法举证证明其如实履行了关键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此,建议特许人在履行披露义务后,留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凭证,保证合同订立全过程的合法合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


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的社会活动遵循的基本准则。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基于互信、本着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目的所订立。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本着公平合理、互相协助、诚实守信的原则规范履约。



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被特许人应当规范使用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字号、企业标志,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货渠道、以及特许人确定的经营模式规范经营。


作为特许人一方应当如约做好协助选址、培训、技术转让、带店指导等配套服务,保证物料、设备如期提供并确保货品质量。在合同履行的同时,双方均应保管好相关履行凭证,如付款凭证、供货凭证、产品质检报告、协商沟通记录等。在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态度妥善解决,确保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


我们同时建议,在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一方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履约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被特许人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依据特许人的授权,接受特许人的指导,规范使用相关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等无形资产作为其经营资源。


在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理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等。这是被特许人所需要履行的后合同义务。审判实践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也均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但仍有不少被特许人,或基于利益考量产生侥幸心理,或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在合同效力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上述经营资源,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为此,建议广大被特许人在合同效力终止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确定的期限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企业字号、标识,及时按要求拆除、返还或销毁带有上述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的牌匾、宣传广告和产品,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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