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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红十字会捐款可以抵税吗(企业给红十字会捐款可以抵多少税)

关于捐赠的两项重要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规定:


增值税:"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我们非常欢迎此次扶贫捐赠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期望政策执行期满后可以延续并扩大到所有的公益性捐赠项目中。此前货物的公益性性捐赠采用增值税视同销售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若是外购的货物,往往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可以不用纳税;但是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要负担额外的增值税负担。


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此前,扶贫捐赠的所得税扣除执行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政策。调整之后,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提示】其他捐赠支出仍可以享受利润总额的12%限额扣除并3年结转的政策。同时,满足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占用扣除限额。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一、政策执行期——"非常4 4"


两项政策的执行期均为4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给出了4年追溯期(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纳税人类型


享受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类型有细微的差异。


增值税中纳税人的类型不仅包括企业性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类型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捐赠扣除比例大于企业所得税,而且全额扣除的范围也远远大于企业所得税。此次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暂未扩大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链接】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三、捐赠对象


两项公告所指的扶贫捐赠是指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四、捐赠途径


两项优惠政策的基本捐赠途径均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增值税免税优惠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也同样免征增值税。(但如何证明捐赠的真实性难度较大)


【提示】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扶贫捐赠不能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民政部门每年会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供纳税人查询。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五、追溯调整


纳税人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扶贫捐赠可以追溯调整。


增值税:此前捐赠已经按视同销售政策缴纳了增值税,现在涉及对所缴增值税退库或抵减以后期间应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前捐赠时向受赠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若捐赠方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追回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提示】追回专用发票,受赠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捐赠方享受免税优惠,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也要做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追溯期内捐赠方已经按会计利润总额的12%限额抵扣了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9月1日后的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在3年内结转扣除。若上述超过限额的捐赠支出存在未扣除的部分,可以追溯调整。


六、会计核算


1.货物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外购的货物转出购买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转出生产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考虑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2.其他资产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相关科目


七、申报表填列


1.增值税申报表


免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在《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中并计入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




销售免税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4栏"免税项目用"。



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于具体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增值税追溯调整的具体填报项目,需要总局予以明确。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中分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捐赠享受全额扣除,但仍要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若存在追溯调整此前4年未扣除完的扶贫捐赠。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提示】考虑到《公告》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补充说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现行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相关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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