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两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




我们多数人都只能从事一份工作,取得一份较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单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存在任职关系


老板或股东从自己投资的公司里取得收入,这个操作本身没有问题,只要本人确实在为这家公司工作,确实投入了精力、时间等,哪怕这个时间不是按月计算,是按小时间计算也未尝不可。如果是以投资形式存在的股东,仅以取得分红为目的,从不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从企业取得的收入就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为这次讨论的情况。


我见过很多老板从未领过工资,问其原因,想法是,反正都是自己挣的钱,发不发工资好像没啥区别。有这样想法的人可能是从未规划过自己的钱如何使用,企业也未做过测算,到底是哪种取得收入的方式更划算,这部分内容我先到税务筹划的部分,在后续会推出。


我们今天只讨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是在不同的单位均有劳动合同,这就是实质的任职或受雇关系,而且与公司之间在工资、人事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那么取得的收入就是工资薪金所得,暂且先不考虑社保在哪缴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均按照工资,最终并入综合所得,以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时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多家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能会存在同时扣除了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这些费用一个居民人一个年度只能扣除一次,这就出现了可能扣多的情况,那么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交少了。这类人必须要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汇算一下,少缴的个税还得补呢!


别急,还有豁免的政策呢,如果老板或股东从几家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加总起来少得可怜,减除专项扣除后还不够6万元,就不用汇算清缴了。


还有需要汇算清缴但是可以免税的情况:


第一就是加起来取得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


第二就是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不存在任职关系


这种情况较常见的比如大学教授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某单位的专业人才去外单位讲课等,这些人在个人所得税上均不属于与单位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而是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同样作为综合所得缴纳个税,和工资薪金所得一样,适用3%-45%的七级税率。


对于董事费,早有规定,属于劳务报酬,如果是在同一家公司,既取得了工资,还取得了董事费,那么也应当一并按照工资所得计征个税。


同样的道理,同一个人在一家单位既有工资收入,偶而也会给大家培训,赚取些讲课费,这些情况也应将讲课费并入工资计税。


如下图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三、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在税法中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很多人总是误读了政策,认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三级,即20%、30%和40%,这是错误的,这三级税率为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率,并非是实际缴纳税款的税率。


也就是说,有的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并不高,在预扣预缴个税后,汇算清缴期间是可以退税的;而有的人正好相反,取得的劳务报酬很高,这时在汇算清缴时是可能补税的。


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取得了劳务报酬,均需要汇算清缴,没有豁免的情况。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和上面的相同:


第一就是加起来取得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


第二就是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三、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企业只要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向个人支付了报酬,并且所支付的服务为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从个人手中取得发票。


参见下图中总局给出的解答:




最后,重要的事情还需要再强调一下,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要取得发票,最好的办法就是先让个人把发票开来,然后再支付,否则企业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要承担未代扣代缴的处罚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