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丢失发票
原证明名称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证明用途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丢失税收票证、原证明名称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证明用途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三、丢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原证明名称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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