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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8年28号答疑(增值税虚开28号公告)

最近几天,看到两三位粉丝上万的,在头条推销《避税1 2XX》,头条书价是59元,京东书价是33元。为了卖这两本书,编的故事内容基本一致:佛山的企业老板,开车到东莞招待客户。或者是深圳的企业老板,开车到东莞招待客户。然后将招待费计入差旅费,避免业务招待费做纳税调整。因为没看过这两本书,故事都是喊去东莞招待客户,嘿嘿。故只能仅就这个故事,纯从税务的角度,做如下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纯计算分析


1. 1、假设某佛山企业是电商,2020年营业收入一个亿,全年招待客户共发生招待费4万。根据第四十三条,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5万计入所得税税前扣除。4万-5万=-1万。完全不需要做业务招待费所得税纳税调整。


1. 2、假设某深圳企业是设备销售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一个亿,全年共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根据第四十三条,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5万计入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为15万-5万=10万。若纳税调整后企业利润为99万,则因业务招待费调整需缴企业所得税为10万*5%=5,000元;若纳税调整后企业利润为200万,则因业务招待费调整需缴企业所得税为10万*10%=10,000元;若纳税调整后企业利润为350万,则因业务招待费调整需缴企业所得税为10万*25%=25,000元。


二、能否计入差旅费的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出差地发生的大额餐费、出差地的娱乐场所开具的大额发票,你要计入差旅费。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关联性的条件吗?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有关联性的资料,企业怎么办?就这一条,企业就没办法。因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证明关联性的资料,是企业自己找资料证明,包含,但不仅限于第七条明示的资料,只要税务觉得企业资料不能证明,你就得继续补充。


三、被税务查到按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1、按1.2的计算方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从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申报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缴滞纳金。


3、税务机关按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处0.5-5倍罚款。


假如税务在2021年1月,查到企业在2019年12月把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报销,被税务查到做纳税调整需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万。企业在2021年2月1日补申报企业所得税。则企业需补缴1万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为1万*396天(365天 31天)*0.0005=1980;被税务查到至少处0.5倍罚款为1万*0.5=5000,如果是5倍罚款为1万*5=5万。如果跟税务沟通好,让企业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则不用缴罚款。


四、被税务查到不按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税务将企业纳入异常状态,俗称“拉非”。则,


1、企业不能开具和领取发票;


2、企业只要没有按时补缴这笔企业所得税,碰到做事认真的税务机关,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直接判D级。


3、D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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