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苏州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地点:市区办税服务厅(干将西路189号);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地点:新区办税服务厅(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88-5号)。


另外,部分业务办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预缴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继续由原地税机关受理。


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市区办理地点:房产交易中心二楼地税窗口(人民路1058号);新区办理地点: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市区办理地点: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地点:地税办税服务厅(干将西路535号);


(2)代开普通发票办理地点: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西园路609号金创大厦二楼212室(西环路与西园路交界东南方),地税窗口;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广场1幢101室,地税窗口。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新区办理地点:苏州高新区横塘服务点(高新区苏福路182号)、苏州高新区浒关服务点(原浒关地税所)、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服务点(高新区科技大厦5号楼)。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预缴税款(异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代开及差额税款征收、地税相关税费的征收等业务在原地点办理。


市区办理地点:房产交易中心一楼国、地税合作窗口(人民路1058号,原地税建筑服务委托代征点)。


新区办理地点: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科普路50号科技大厦二期1号楼)二楼国、地税合作窗口(原地税建筑服务委托代征点)。


(三)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不含个体双定户)办理发票代开业务可以在国、地税合作窗口办理。


市区办理地点: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干将西路535号);新区办理地点:地税办税服务厅(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88-4号)。


个体双定户上述业务市区办理地点:姑苏区行政中心国税窗口(解放东路117号)、西园路609号金创大厦二楼212室,国税窗口(西环路与西园路交界东南方)、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广场1幢101室,国税窗口;新区办理地点:苏州高新区横塘服务点(高新区苏福路182号)、苏州高新区浒关服务点(原浒关地税所)、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服务点(高新区科技大厦5号楼)。


二、关于发票使用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1日以前,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如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相应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关于发票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纳税申报


2016年5月16日前,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6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责编:耿雅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