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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工商管理局网站(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工商赁市场的若干意监督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网站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市场7〕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自查的通知》(黔建保发〔2018〕484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县有关住房租赁补贴相关规定,按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分类保障和差别补贴”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


(一)城镇家庭户;


(二)单职工家庭;


(三)进城就业创业的大中专毕业家庭;


(四)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


(五)进城务工家庭。


二、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条件


申请家庭居住在县城区、乡镇集镇范围内(含实质性租住房屋1年(含1年)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住房保障收入线;


(三)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住房租赁补贴与保障面积发放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


(二)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即:


1、低保人员:补贴额度=20㎡/人7元/人/月人数;


2、中等偏下收入人员:补贴额度=20㎡/人6元/人/月人数;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补贴额度=20㎡/人5元/人/月人贞数;


4、新就业创业无房人员:补贴额度=20㎡/人5元/人/月人数。


四、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一)采贞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工商管理配租且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应当市场取消住房租赁补贴网站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五、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贞丰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收入证明;


(六)房屋租住合同;


(七)复原工商管理退伍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


(八)其他材料。


六、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程序


(一)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必须以户主为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房屋租住所丰县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贞丰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审核、公示。社区、居委会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报送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就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电话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街道)将审核结果及申请资料报送县住管理局建局。


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交警大队、市监局等部门对乡镇(街道)报来的申请资料及程序进行审核,国土局、交警大队分别对申请家管理局庭住房、车辆购置情况进行审核,县市监局负责对工商营业执照范围进行审核。县住建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核准纳入保障,由县财政局、丰县住建局和民政局共同审批后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七、不能申请住房保障租监督赁补贴的情形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正工商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及自有建房人均建筑面积高于20平方米;


(三)购置车辆高于10万元(购车时的厂商指导价)的;


(四)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电话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


(五)列入棚户区改造对象、旧城改造对象、征地拆迁对象的。


(一)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等状况,不得隐瞒和弄虚监督管理作假。否则,一经查实,责令退还补贴,并取消其在3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相关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监委、审计局应该依法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租赁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监督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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