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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主动披露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


然而这件企业“涉嫌”漏缴、少缴税案,在搁置1个月后却柳暗花明,企业在主动补缴税款后,免于其他惩罚。如此峰回路转,源于今年10月17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第161号公告”),对企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161号公告列明的“容错机制”,早在2016年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中便有体现,进出口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漏缴税款等行为,可主动向海关披露,经海关认定,可享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不过,在上海海关此后调研中,不少企业反映“容错红利”不太解渴。条例规定,涉税超过应缴税款的10%、涉税额超过25万元,凡触及其一,企业仍会受到处罚。企业最大顾虑不在补税和罚款,而在影响信用评级和相应的通关便利,尤其是对那些每年动辄几万票进出口的大企业而言,2016年条例中设置的金额与比例限定,很容易就触线了。


但第161号公告大作改进,将制度红利放宽至3个月内主动披露不记过。


好在听闻已有第161号公告,这家货运公司第一时间赶赴口岸业务专窗主动披露,上海海关从接到企业报告到最后补缴税款入库、作业办结,仅用了8个工作日,企业的高级认证资质完全没受影响,荷兰进口设备也及时通关安装,未耽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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