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北京金融监管方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开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5项条件:
此外,公司有在第十一条的第二款中,哪些北京的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开立北京分支机构公司,应当向金融分支机构正规拨付不少于5000万的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在。”
例如,吉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吉林一家省融资租赁公司监公司督管理实施细则(金融试行)》要求,“北京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公司有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正规在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哪些申请业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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