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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利息(行政单位利息收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宝某为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三被申请人赔偿自己房屋及其他损失共计11603900元。济南市中级法院认为:


一、宝某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宝某主张强拆造成房屋租赁费损失,应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自认以及当地的动迁政策,结合178号批复的规定,以宝某家庭的搬家费和过渡费为基础,确定宝某的房屋租赁费损失。因为违法强拆在先,造成宝某家庭相关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应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搬家费以及自2010年11月起至2017年4月的过渡费,作为房屋租赁费损失。三被申请人应自2017年5月起,继续按当地的统一标准,向宝某家庭支付过渡费,直至回迁到安置房为止。


三、宝某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因强拆时,宝某已经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对宝某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无法予以支持。对宝某主张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确认宝某房屋面积共计346.23平,以房屋折抵补偿160平的住房之后,对未补偿的186.23平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500元每平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93115元,其他附属物损失应补偿27842.8元。


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宝某同区位160平方米的住房,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宝某赔偿金336477.8元(包括房屋租赁费损失215520元,房屋损失93115元,附属物损失27842.8元),自2017年5月(包含该月)起,每月向宝某支付过渡费至回迁到安置房为止。宝某不服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宝某的上诉。





宝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原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宝某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对给宝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本案中,原审以178号批复规定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标准的两倍计算房屋租赁损失,充分保护了宝某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对于房屋损失,为保障宝某户的居住条件,原审依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每人40平米的安置标准,在安置房价格明显高于房屋补偿标准的情形下,按照宝某户籍人口数判决赔偿同区位160平方米安置房,有利于保护宝某户的合法权益。由于案涉房屋已经灭失,原审根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在扣除160平方米房屋面积后,对剩余房屋损失按照当地的安置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但是,一、二审对于折抵面积后的房屋按照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赔偿,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在案证据,宝某的房屋为砖混结构楼房。根据178号批复的规定,砖混楼房的补偿标准为600-900元每平方米。一、二审确定的赔偿标准低于该文件批复的补偿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宝某房屋折抵160平方米住房后的186.23平方米的部分,本院酌定按照6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21049.5元。原审确定的附属物损失27842.8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维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一、二审判决未对房屋损失及附属物损失的赔偿款计付利息,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应当以148892.3元赔偿金为基数,以2011年8月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并判决有关赔偿宝某同区位160平方米的住房及赔偿其他损失的判项,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执法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二审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为:由济南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宝某赔偿金364412.3元及相应利息。


(2019)最高法行申9760号行政裁定书审查的李某春、商某辉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448号行政判决,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的申请再审一案,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需返还金钱、支付赔偿金的,行政机关不及时返还罚款、支付赔偿金,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于洪区政府强拆李某春、商某辉房屋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以上三个案件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案件确定的行政违法赔偿原则: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需返还金钱、支付赔偿金的,行政机关不及时返还罚款、支付赔偿金,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这几个案件都是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判决确认: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行政机关未及时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可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实现司法公平、公平的重要保证,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应该及时通过赔偿或者补偿方式,使行政违法行为后果得以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就会导致行政赔偿后果被人为扩大,届时损害的就是国家利益。如果情节严重,很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几个判例应该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也值得法律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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