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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进出口时的征收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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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提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1%


  注: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适用税率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税收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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