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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文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的文件)





▲丁士启建议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35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在他看来,这个办法的出台,本是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但是由于35号文出台时,因各种原因,对有关问题研究不透,未能听取或吸取相关行业及专业方面意见、建议,制定的相关办法过于简单,实施后引起一系列问题,带来了非常多负面影响,也严重制约了矿业的发展,违背了立法立规的初衷。




丁士启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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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由两部门制定,位阶过低,属越权立规。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属于一项新设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修改法律或制定法律的方式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没有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没有写入法律条款之中的情况下,仅凭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29号),便由国务院所属两个部门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相关规定,位阶太低,属越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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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不符合矿业实际,导致执行混乱。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如何计算、如何评估、如何确定起征时点、如何界定资源量、如何区分伴生矿和共生矿、如何权衡富矿和贫矿、如何评定采选难易、如何兼顾深部与浅部等情况进行统筹,对征收管理政策的制定,应精准施策。“35号文过度授权,基准价、基准率、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分期缴纳年限等,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这导致各地做法极其混乱,各地制定的基准价标准不一、悬殊巨大。自2017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都要按照35号文执行,这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丁士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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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扼杀了矿业权人的探矿和采矿积极性,不利于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35号文规定:“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此条款变相扼杀了矿业权人的找矿积极性。35号文只是片面规定矿业权内若新增储量及新增开采矿种需要继续征收出让收益,但对矿业权内发现的储量减少、投资损失等问题未作任何补偿规定。




35号文出台之后,各地陆续公布了市场基准价,矿业企业普遍反映定价偏高、依据不足。35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与评估价有关,且不低于市场基准价,而评估价畸高,造成评估价与二级市场价出现倒挂,矿业企业无利润空间,打击了矿业权人探矿和采矿的积极性,制约了国家资源开发产业发展。




为此,他建议,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尽快联合发文,依法取消35号文,或建议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撤销35号文。然后,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借鉴成熟矿业国家的经验,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可考虑国家以权益金入股,从而减轻矿业企业在生产之前的经济压力,促进矿业企业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保证矿业税收,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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