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综合规定 | 证据没有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当庭出示给被告人及辩护人和公诉人,没有经过对方辨认,没有进行控辩审三方质证,没有查证属实。 | 刑诉法解释 第71条 |
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没有随案移送,导致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而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 第74条 | |
发生在境外的证据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 | 第77条 | |
关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相关单位没有加盖印章,或相关人员没有签名。 | 第144条 | |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合法的说明材料,相关调查或侦查人员没有签名,或者相关单位没有加盖印章。 | 第135条(3) | |
物证 (物品、痕迹) | 1、物证本身的真实性存疑 ①物证应是原物; 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 ③物品名称、特征、数量、质量注明不详,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2、物证来源的真实性存疑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虽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但没有复制时间,或没有被收集人、调取人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②没有制作过程和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说明没有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第83、86条(2) |
③ 勘验、检查、搜查中提取的物证,没有笔录或清单,导致物证来源不明。 | 第86条(1) | |
④ 物证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无调查、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第86条(2) | |
⑤ 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 第86条(3) | |
书证 | 1、书证本身的真实性存疑 ①书证应是原件; ②书证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给予合理解释; ③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 2、书证来源的真实性存疑 ①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但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没有复制时间,或没有被收集人、调取人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②没有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说明没有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第83、86条(2) |
④勘验、检查、搜查中提取的书证,没有笔录或清单,导致书证来源不明。 | 第86条(1) | |
⑤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 第86条(3) | |
证人证言 | 证人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状态,且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时,提供的证言。 | 第88条(1) |
证言具有猜测性、评论性或者推断性,除非证言符合一般生活经验,能判断为真实。 | 第88条(2) | |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证人没有核对、确认书面证言; 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但未提供;或者 应提供翻译人员,但未提供。 | 第89条 | |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如下瑕疵,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询问笔录,没有载明询问的时间、地点,也没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证人是未成年人)等;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在事发现场,也可以到证人的单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是否已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询问笔录没有相关记载; 询问笔录反映,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在询问不同的证人;或者 询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没有在场。 | 第90条 | |
经法院通知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拒绝作证,且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 第91条(3) | |
证人证言的收集使用了非法方法(包括,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 | 第125条 | |
被害人 陈述 | 适用证人证言规则 | |
被告人 供述和 辩解 | 讯问被告人的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但没有提供;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但没有提供;或者 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但没有在场。 | 第94条 |
被告人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 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错误或存在矛盾; 询问人没有签名;或者 首次讯问,应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但笔录没有相关记载。 | 第95条 | |
被告人庭前的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又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该庭前的供述相印证。 | 第96条 | |
遭受刑讯逼供后,被迫作出的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而被迫作出的供述: ①肉刑—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 ②变相肉刑—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③ 威胁—暴力威胁、威胁侵害被告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 ④ 引诱—以非法利益方式; ⑤ 欺骗—以违背社会公德方式。 2)被告人遭受非法拘禁等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而被迫作出的供述。 | 第123条 | |
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内容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 第124条 | |
鉴定意见 | ①鉴定机构无法定资质;鉴定事项超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②鉴定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应当回避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受污染不具有鉴定条件; ④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比如调包) ; ⑤ 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方法违反规范要求; ⑥鉴定文书没有签名、盖章; ⑦ 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 第98条 |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 第99条 | |
专门性 问题 报告 | 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不是鉴定意见),是证据;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 第100条 |
勘验、 检查 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合法,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第103条 |
辨认笔录 | ①辨认没有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②辨认人在辨认前被安排见到被辨认对象;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的; ④辨认对象不符合规定的数量标准; ⑤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安排在特征类似的对象中; ⑥辨认人获得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 | 第105条 |
侦查实验 笔录 |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涉案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存在明显差异,影响侦查实验结论的科学性。 | |
视听资料 | ①视听资料存在篡改、伪造或无法确认真伪; ②视听资料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第109条 |
电子数据 | 收集、提取程序存在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①没有以封存状态进行移送; ②提取笔录或清单没有调查或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 | 第113条 |
注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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