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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国刑事诉讼法2019版司法解释)

证据种类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综合规定


证据没有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当庭出示给被告人及辩护人和公诉人,没有经过对方辨认,没有进行控辩审三方质证,没有查证属实。


刑诉法解释


第71条


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没有随案移送,导致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而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第74条


发生在境外的证据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


第77条


关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相关单位没有加盖印章,或相关人员没有签名。


第144条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合法的说明材料,相关调查或侦查人员没有签名,或者相关单位没有加盖印章。


第135条(3)












物证


(物品、痕迹)


1、物证本身的真实性存疑


①物证应是原物;


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


③物品名称、特征、数量、质量注明不详,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2、物证来源的真实性存疑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虽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但没有复制时间,或没有被收集人、调取人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②没有制作过程和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说明没有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第83、86条(2)


③ 勘验、检查、搜查中提取的物证,没有笔录或清单,导致物证来源不明。


第86条(1)


④ 物证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无调查、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第86条(2)


⑤ 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第86条(3)












书证


1、书证本身的真实性存疑


①书证应是原件;


②书证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给予合理解释;


③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


2、书证来源的真实性存疑


①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但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没有复制时间,或没有被收集人、调取人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②没有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说明没有签名,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第83、86条(2)


④勘验、检查、搜查中提取的书证,没有笔录或清单,导致书证来源不明。


第86条(1)


⑤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第86条(3)
















证人证言


证人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状态,且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时,提供的证言。


第88条(1)


证言具有猜测性、评论性或者推断性,除非证言符合一般生活经验,能判断为真实。


第88条(2)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证人没有核对、确认书面证言;


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但未提供;或者


应提供翻译人员,但未提供。


第89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如下瑕疵,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询问笔录,没有载明询问的时间、地点,也没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证人是未成年人)等;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在事发现场,也可以到证人的单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是否已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询问笔录没有相关记载;


询问笔录反映,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在询问不同的证人;或者


询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没有在场。


第90条


经法院通知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拒绝作证,且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第91条(3)


证人证言的收集使用了非法方法(包括,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


第125条


被害人


陈述


适用证人证言规则














被告人


供述和


辩解


讯问被告人的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但没有提供;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但没有提供;或者


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但没有在场。


第94条


被告人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


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错误或存在矛盾;


询问人没有签名;或者


首次讯问,应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但笔录没有相关记载。


第95条


被告人庭前的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又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该庭前的供述相印证。


第96条


遭受刑讯逼供后,被迫作出的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而被迫作出的供述:


①肉刑—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


②变相肉刑—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③ 威胁—暴力威胁、威胁侵害被告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


④ 引诱—以非法利益方式;


⑤ 欺骗—以违背社会公德方式。


2)被告人遭受非法拘禁等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而被迫作出的供述。


第123条


受刑讯逼供影响作出的内容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第124条








鉴定意见


①鉴定机构无法定资质;鉴定事项超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②鉴定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应当回避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受污染不具有鉴定条件;


④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比如调包) ;


⑤ 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方法违反规范要求;


⑥鉴定文书没有签名、盖章;


⑦ 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98条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第99条


专门性


问题


报告


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不是鉴定意见),是证据;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100条


勘验、


检查


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合法,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第103条






辨认笔录


①辨认没有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②辨认人在辨认前被安排见到被辨认对象;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的;


④辨认对象不符合规定的数量标准;


⑤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安排在特征类似的对象中;


⑥辨认人获得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


第105条


侦查实验


笔录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涉案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存在明显差异,影响侦查实验结论的科学性。






视听资料


①视听资料存在篡改、伪造或无法确认真伪;


②视听资料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第109条




电子数据


收集、提取程序存在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①没有以封存状态进行移送;


②提取笔录或清单没有调查或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


第113条


注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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