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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批发个人营业执照(水果批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当事人:湘潭县易俗河镇先凯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62319*********2


联系电话:133*******0


联系地址:长沙市**区**街道***栋**号


2021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县易俗河镇先凯超市进行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发放的海报、宣传单以及“乐尔乐特价钻石批发卡”背面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散装的食品,均未在该食品的外包装袋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经营范围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本局2021年4月7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于2021年4月25号调查终结。


经查明:湘潭县易俗河镇先凯超市自2020年4月开始营业截止2水果021年4月7日止,发现当事人摆放的落地式易拉宝海报标注“VIP会员卡火热办理中……,VIP最终解释权归乐尔乐融城大厦店所有”的字样。“1周年庆感恩回馈”促销活动的宣传单上标注“本活动海报上所有商品及价格如出现印刷错误,请以店内实物及标签上所有价格为准,本单页所有特价商品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我们会根据市场随时调整售价保证低价,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超市所有”的字样。“乐尔乐特价钻石批发卡”背面标注“会员卡使用说明,1、凭此卡可享受折扣优惠,不能与其它优惠同时使用;2、此卡只限持卡人使用,如有遗失须重新申请补发;3、付款时请出示此卡;4、此卡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5、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的字样。当事人共计发放130张“乐尔乐特价钻石批发卡”。


另查自2021年3月份以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大市场**食品商行、阿拉尔市**果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大市场**炒货批发部、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商行、普宁市**食品厂、新兴县**果品厂购进1、散装花椒2公斤,购进价格84元/公斤,销售价格89元/公斤,销售数量1.902公斤,销售金额97.18元,库存数量0.908公斤,获利金额5.45,货值金额178元;2、散装草果购进2公斤,购进价格126元/公斤,销售价格140元/公斤,销售数量 0.198公斤,销售金额27.72元,库存数量0.802公斤,获利金额2.77元,货值金额280元;3、散装红枣购进10公斤,购进价格18.72元/公斤,销售价格20.8元/公斤,销售数量0.782公斤,销售金额16.26元,库存数量5.218公斤,获利金额1.62元,货值金额2个人08元;4、散装桂圆干购进5公斤,购进价格34.2元/公斤,销售价格38元/公斤,销售数量2.874公斤,销售金额109.21元,库存数量2.126公斤,获利金额10.92克,货值金额190元;5、散装荔枝干购进5公斤,购进价格39.6元/公斤,销售价格44元/公斤,销售数量2.856公斤,销售金额12营业执照5.66元,库存数量2.144公斤,获利金额12.56元,货值金额220元;6、散装纸皮核桃购进5公斤,购进价格20.7元/公斤,销售价格23元/公斤,销售数量2.4公斤,销售金额55.2元,库存数量2.6公斤,获利金额5.5经营范围2元,货值金额115元;7、散装当归购进3公斤,购进价格63元/公斤,销售价格70元/公斤,销售数量1.11公斤,销售金额77.7元,库存数量1.89公斤,获利金额7.77元,货值金额210元;8、散装党参购进2.5公斤,购进价格63元/公斤、销售价格70元/公斤,销售数量1.232公斤,销售金额86.24元,库存数量1.268公斤,获利金额8.62元,货值金额175元;9、散装玫瑰梅购进8公斤,购进价格16.2元/公斤,销售价格18元/公斤,销售数量1.68公斤,销售金额30.28元,库存数量6.32公斤,获利金额3.06元,货值金额144元;10、散装盐津陈皮购进4公斤,购进价格17.1元/公斤,销售价格19元/公斤,销售数量1.268公斤,销售金额24.09元,库存数量2.732公斤,获利金额2.41元,货值金额76元;11、散装半梅4.5公斤,购进价格17.1元/公斤,销售价格19元/公斤,销售数量0.638公斤,销售金额12.12元,库存数量3.862公斤,获利金额1.2个人1元,货值金额85.5元;12、散装情人梅购进3.5公斤,购进价34.2元/公斤,销售价格38元/公斤,销售数量0.496公斤,销售金额18.84元,库存数量2.504公斤,获利金额1.88元,货值金额1批发33元;13、散装葡萄干购进6公斤,购进价格46.08元/公斤,销售价格51.2元/公斤,销售数量1.968公斤,销售金额100.76元,库存数量4.032公斤,获利金额10.07元,货值金额 307.2元;14、散装酱果购进3公斤,购进价格18.9元/公斤,销售价格21元/公斤,销售数量0.95公斤,销售营业执照金额19.95元,库存数量2.05公斤,获利金额2.00元,货值金额63元;15、散装甘草话梅购进1.5公斤,购进价格31.32元/公斤,销售价格34.8元/公斤,销售数量0.864公斤,销售金额30.06元,库存数量0.636公斤,获利金额3.09元 ,货值金额52.2元;16、散装百合购进2.5公斤,购进价格32.22元/公斤、销售金额35.8元/公斤,销售数量0.764公斤,销售金额27.35元,库存数量1.736公斤,获利金额2.73元,货值金额89.5元;17、散装山楂购进3公斤,购进价格33.3元/公斤 ,销售金额37元/公斤,销售数量0.998公斤,销售金额36.92元,库存数量2.002公斤,获利金额3.69元,货值金额111元;18、散装黄芪购进1公斤,购进价格52.74元/公斤,销售价格58.6元/公斤,销售数量0.472公斤,销售金额27.65元,库存数量0.528公斤,获利金额2.76元,货值金额58.6元;19、散装虫草花购进1.5公斤,购进价格158.4元/公斤,销售价格176元/公斤,销售数量0.4公斤,销售金额70.4元,库存数量1.1公斤,获利金额7.04元,货值金额264元;20、散装甘草购进1.5公斤,购进价格32.04元/公斤,销售价格35.6元/公斤,销售数量0.622公斤,销售金额22.14元,库存数量0.878公斤,获利金额2.21元,货值金额53.4元;21、散装枸杞购进2公斤,购进价格57.6元/公,销售价格64元/公斤,销售数量0.904公斤,销售金额57.85元,库存数量1.096公斤,获利金额5.78元 ,货值金额128元。上述以散装称重的方式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均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上述批发食品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共计获利金额498.77元,货值金额1825.59元。因当事人未交纳税费,获违法所得共计498.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以及对现场拍摄的照片2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玫瑰梅、盐津陈皮、半梅、葡萄干、酱果、情人梅、甘草话梅、百合、山楂、枸杞、当归、党参、花椒、红枣、荔枝干、纸皮核桃、桂圆干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经检验,均属于合格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食品商行、阿拉尔市**果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炒货批发部、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商行、普宁市**食品厂、新兴县**果品厂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事实。


5.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以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1种食品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以及销售金额的事实。


6.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从2020年4月至2014年4月7日的《乐尔乐超市会员VIP人员名单表》,证明当事人发放的会员钻石VIP卡的数量情况。


7.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潭县市监强措﹝2021﹞6-01号)及《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之规定,2021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关于对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异议)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且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1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潭县市监听告字[2021 ] 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 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并无主观故意,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湖南省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库存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玫瑰梅、盐津陈皮、半梅、葡萄干、酱果、情人梅、甘草话梅、百合、山楂、虫草花、黄芪、甘草、枸杞、当归、党参、花椒、草果、红枣、荔枝干、纸皮核桃、桂圆干共计46.432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498.77元;


3.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4.对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处罚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水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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