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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二手车货车交易税(高安二手牵引车货车交易市场)

参照运输行业收入标准计算停运损失

广州市嵘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卢旺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停运损失,因原告提交的运输合同及发票仅能反映原告整个公司的经营收入,不能反映肇事车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停运期间的收入,鉴于肇事车辆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系运营车辆,对其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参照上一年度国家道路运输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南华县腾龙物流公司有限公司与陈代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确实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停运期间必然产生一定营运损失,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本院结合其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酌情确定参照四川省2015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其计算标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赵良文、游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川CX号货车属于营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其停运损失的标准酌定参照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中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即59552元/年。




按照第三方评估鉴定意见确定停运损失

郑巨强、夏安新与李建平、李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巨强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运输业,且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其所有的豫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即2015年7月22日)至车辆修理完毕(即2015年9月4日)期间的车辆营运损失,经随州天兴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后,鉴定意见为:豫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在2016年2月1日所表现的评估结果为7970元。


广西南宁淦耀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宁祥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依据淦耀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桂AB12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牵引的桂A730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至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广西南宁淦耀运输有限公司重型罐式货车(牵引车车牌号为桂A-B1276、半挂车车牌号为桂A-7308挂)因交通事故损坏而造成的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6月11日共183天的停运损失数额为350223元”。


付贵全与张春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原告付贵全的车损情况,经查:2014年9月11日,付贵全委托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皖A×××××中型普通货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和车辆停运损失价值评估。




参照当地税务局货运车辆征税标准计算停运损失

张世建与曲景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主张其停运损失为11454元,虽申请对此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因未提供该车辆营运损失的财务数据如经营收入证明、费用和利润等资料被退鉴,为此一审法院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税率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计算其停运损失3320元并无不妥。


朱新民与赵晓磊、廉林岗、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其主张修理或重置的停运期间所产生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主张1个月营运损失,本院参照自治区税务局货运车辆核定4吨以上货运车辆统一按照1250元/月、吨标准核定营业额收入,结合原告营运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合理停运损的为35000元。


王云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杨文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所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停运期间必然产生损失,原审法院参照石家庄市税务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交通局在1993年下发的石税个字(1993)第4号文件精神,货车运输每吨月营业额1500元计算,认定每月营运损失为50220元并无不当。




根据运输成本、利润等综合因素酌定停运损失

原告丁锡诉被告李瑜、成都宏运新城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参照该车价款、保险费、一般同类型车辆的成本回收率等因素酌定其停运损失为16000元。


杜小康与舒象明、高安市广茂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原告在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前三个月的平均运输收入,扣减运输成本后的实际收入计算,运输成本包含燃油费、路桥费、税费、车辆磨损等,按照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业性质来确定,运输成本应按每月13000元,扣减后停运损失为每月17634.42元,三个月应为52903.26元。


罗天文、罗天勋与周正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而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贵州昌祥盛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惠罗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出具的结算证明及货运票据等证据,证实了贵A77981号货车在2014年3月9日至同年4月20日期间从事石料运输所产生的营运收入为43152.47元,该营运收入是贵A77981号货车从购买后从事货物运输时至事故发生之日期间产生的,且已扣除油费等营运成本,因此,一审以该营运收入为标准计算贵A77981号货车的停运损失费为47166.85元基本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运输合同酌定停运损失

某保险公司与闫某某、呼某某、马某、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关于原告主张事故车辆停运损失30000元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4即事故车辆维修清单显示的维修时间和原告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以及事故车辆维修后需要试车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原告主张事故车辆停运时间为15天,每天损失为2000元,切合实际,且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刘文亮与秦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谢迪、陈均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车辆为货车,且其提供与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的货运合同,可以确定原告车辆为营运车辆,故其有权主张维修期间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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