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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事业活动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对交易过程增值额征税的流转税,无论是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买卖,还是劳物、服务的提供,只要是交易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必然会涉及到包括房屋、设备等资产属性的变更,即资产由事业单位所有变为企业所有,而资产所有权的变更首先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因此,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资产的变化增值税有特别的规定,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首先,必须是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而资产重组的方式包括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




其次,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其它的比如、采矿权、无形资产等的要征增值税。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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