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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大厅)


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或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发生变动的,省编办要及时更新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前置(市场监督管理部大厅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更新情况,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和行办事业主管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审批规范,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许可结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并向社会公开,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省编办要结合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通用目录编工商制工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规范,在2016年4月底前形成《市县两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完善监管制度


按照“谁审批、前置谁监管,办事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审批部门、陕西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对监陕西省管职责、监管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指导目录,明确监管事项或行业、领域,细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程序,提出监管要求。其他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出台相应配套办法,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为审批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条件。


严格落实“双告知”职责。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工商相关申请人进行当面告知,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许可项目主管部门告知。对不具备信息交换登记和数据大厅共享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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