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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优惠政策(广州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个体户形之一的个体,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个体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广州证、费用凭证残缺不个税全,难以查账的; 工商户 


(三)纳税人发生纳核定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征收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工商户不申报的个税。  


实行核定优惠政策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优惠政策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税收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体户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税收目核定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征收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广州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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