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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补偿标准细则(国务院590号令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



(1)房屋价值补偿参照市场价

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要“征一至少还一”,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利益。


(2)两项重要选择权

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在国务院580号令第二十条中有明确提出。被征收人要知道,房屋评估机构不是征收方说了算,一定要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避免征收方通过私自指定评估机构的方式干预评估结果的作出。二是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这在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想要货币补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想要产权置换的可以选择安置房。征收方不得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自行决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剥夺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显然,拆迁中被征收人虽处于弱势,但依然有两项重要的选择权,征收方必须提供“选项”让被征收人行使选择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的。



(3)司法救济权

关于赋予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权,三个是值得重点指出的。


一是对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这是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满意时,被征收人可以行使的救济权利。同时被征收人要明白,所谓“评估价格”只是一个参考,它并不能抵消房屋本身的价值,并不具有最终效果,而通过后续的合法维权,必然能够争取到-比评估价格更高的补偿。


二是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不服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救济。


三是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救济。


(4)要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暴力逼拆

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七条的两个重点,一是先补偿后搬迁,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进行征地拆迁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论双方是否已经达成协议,征收方都应当实质性地给予被征收人足额补偿之后,使得被征收人其基本生活与生存权利得到保障以后,才能依法的进行搬迁。如果没有补偿就要求搬迁甚至是强制进行搬迁,这是绝对违法的。并且征收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逼迫搬迁,否则同样构成违法。对于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违法征收,依法维权。



(5)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并直接强拆,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

根据59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针对合法房屋只能进行司法强拆,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并直接强拆,强拆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违反规定执意强拆属于违法强拆,将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无疑,司法强拆由于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最终由法院中立的作出公正裁判,这是更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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